近日,北京市建委下发了“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对满5年的经适房上市出售作出了规定:产权人要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即差价70%的部分要交给政府部门。
快报记者 尹晓波
南京不按出售价差比例拿收益
北京市建委公布的这份征求意见稿,对上市出售办法规定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之前南京的规定,对满5年出售的经适房,也是要收取价差一定比例的。”南京市房产局房改办人士表示,2004年11月出台的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第四十九条就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5年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并且要求“出售时,政府可以按照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与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售房人收取其收益,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该人士表示,按价差的一定比例收取收益,并不是一个好办法,因为经适房作为政策性住房,就必须提供给符合政策的低收入居住群体,不符合条件的人不能买经适房居住。考虑到这个因素,目前南京正在研究制定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实施细则”中,规定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主要是采取两种方式(要么由政府回购,要么转让给符合申购经适房条件的居民),属于“内部循环”。
出售的房价是政府指定的房价
经适房由政府回购或转让给符合条件的经适房购买人,这个价格怎么定呢?南京市房产部门相关人士透露说,这一价格是政府制定的一个指导价格,而不是商品房的市场价。比如,某产权人2003年购买了一套经适房,当时政府定价是1800元/m2,而现在政府定价是2500元/m2,那么房主只能按2500元/m2出售,获益的部分只是其中的差价部分:700元/m2。
“这个700元/m2的差价,政府部门将不再收取任何比例的收益。”该人士表示,因为毕竟没有按市场上的商品房来评估作价,而经适房的房源依然“掌握”在需要居住经适房的群体手上。至于具体的操作细则问题,还有待正式规定出台之后确定。
南京还没有经适房交易
南京的经适房出售政策这样制定的话,将意味着一些“地下交易”全部作废。市民张先生说,他日前在某房产中介公司看中景明佳园(经适房小区)的一套经济适用房,面积50平方米,房主开出了4800元/m2的价格,这比周边一些六七千一个平方米的商品房要便宜多了,但是因为房主的产权证是2004年1月取得的,还没到5年的年限,不能到房产登记部门正常过户,只能私下交易。
张先生说,如果必须出售给符合经适房申购条件的群体,那自己就不一定可以购买了。
南京市房产局产权市场处一名人士昨天也表示,因为没有任何政策规定可执行,现在对经济适房未满5年的交易是禁止的,因此目前还没有一个经适房成功买卖的先例。如果今后经适房出售也要定向供应给一些被纳入住房保障特定群体的人的话,那南京的经适房交易就不存在“地下交易”一说,不符合条件的,产权根本不能“过户”,经适房也永远不会流入二手房市场。
未满5年交易,要按原价回购
据悉,对一些未满5年的经适房,北京的这份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记者了解到,这一规定和南京的老规定是保持一致的。南京的规定是“在规定不得上市的期限内(未满5年)确需上市出售的,由市房改办按原供应价回购”。
相关人士表示,南京正在研究之中的交易细则也将保留这一规定,比方原来2000元/m2购买的,在5年内确实需要出售的,原则上肯定是按原价回购,但具体的操作方案依然要细化。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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