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中国公民向中国领事公证人申办姓名公证,主要用于民商事,如办理居住国永久居留、加入外国国籍、健在证明、继承遗产、房产委托等手续。
(一)姓名公证的法律依据
1、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2、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3、1999年5月17日,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在致XX省司法厅的函中解释:更改未成年子女姓为继父姓,应取得其生父同意的明确意思表示,作为意思表示形式之一的声明书须办理公证。
4、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8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規定。”
5、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
(二)姓名公证的种类
1、曾用姓名公证。是指中国领事公证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曾用姓名与现用姓名为同一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早年,一些中国公民因故曾使用一个或多个其他姓名,后改为现名。如当事人需要,可向中国领事公证人提出申请。对此,中国领事公证人在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身份证件及其相关资料后,可为其办理曾用姓名公证。其格式有如下两种:
格式一:兹证明XXX(男或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居住在XX省XX市(县)X街XX号(或现居住在XX国),曾用姓名(或又名)为XXX。
格式二:兹证明XXX(男或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的曾用姓名为XXX。XXX与XXX系同一人。
2、中国方言拼音姓名公证。是指中国领事公证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中国方言拼音姓名与汉字姓名或汉语拼音姓名为同一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目前,在旅居海外的中国公民中,使用广东话和闽南话等方言拼写姓名的人数较多。如当事人需要,可向中国领事公证人提出申请。对此,中国领事公证人在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身份证件及其相关资料后,可为其办理中国方言拼音姓名公证。其格式有如下两种:
格式一:兹证明XXX(汉语拼音)与XXX(其地方方言拼音)为同一个人。
格式二:按中国汉语拼音和地方方言的拼读规则,兹证明XXX(男或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的姓名可拼写为XXX。
3、外文拼写姓名公证。是指中国领事公证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外文拼写姓名与汉字姓名或汉语拼音姓名为同一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迄今,在旅居海外的中国公民中,使用外文拼写姓名的人数逐渐增多。如当事人需要,可向中国领事公证人提出申请。对此,中国领事公证人在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身份证件及其相关资料后,可为其办理外文拼写姓名公证。其格式有如下两种:
格式一:兹证明XXX(汉语拼音)与XXX(外文拼写)为同一个人。
格式二:兹证明XXX(男或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的外文姓名是XXX。
(作者单位:中国外交部领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