颇受舆论关注的许霆案,日前在广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故障提取17.5万元、一审被判无期徒刑的许霆,这一回在法庭上竟然声称自己“坦坦荡荡有着诚实的品行”,“取款的本意是出于好意保护存款”。
(见2月24日《新快报》)
许霆的“惊人之语”很可笑,以至于一些网友纷纷倒戈,表示将收回对他的同情与支持———这一情形令许霆的辩护律师感觉“很遗憾”,称许霆“缺心眼”。毕竟,许霆案能够发回重审,滔滔民意曾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
对此,必须厘清,此前民意表现出对许霆的同情,并不是简单基于对许霆个人道德判断的层面上,而是因为与许霆案关联的法律缺陷与不公,导致在相关责任界定方面存在某种模糊空间,让公众觉得许霆被判无期徒刑属量刑过重。
也就是说,许霆案集纳的民意诉求,并非简单针对许霆个体命运的遭际,而是此案背后的司法公正以及相关公共管理的完善。从这个意义看,现在许霆在法庭“缺心眼”的表现,只不过是一个微不足道的插曲。公众期待许霆案的二审,仍然希望能够对此前可能存在的量刑不公进行纠偏,并藉此弥合相关司法的缺陷。
我们看到,直到现在,法官、律师以及法律专家对许霆案仍然无法形成共识。比如,许霆利用ATM机出错多次取现行为,是否属于“盗窃金融机构”?银行是否存在过失乃至渎职行为?因取款机漏洞非法取财17万元而被判无期,相较于贪官敛财千百万元却轻判的情形,法律如何显示其应有的公平与正义?
关注许霆案,反映了公众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加,对司法公正有着强烈的监督意识。许霆案集聚的民意,就是期盼法律能够坚守必须的公正,让每一个公民能够免于受到不正当的伤害。
对于许霆案,民意关注的落点不应转移到许霆个人是不是“缺心眼”,而更应是法律的公正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