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导被杀案维持原判一审判决曾引争议,高院法官解释,不判被告人死刑是因在逃犯可能罪行更重
■案情回顾
2006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刘谋钦、周国华、阳秋勇、刘青峰、阳志刚与尹剑龙、廖继友、阳锡庚等人(均另案处理)合谋抢劫后,携带封口胶、铁管等作案工具,乘坐一辆金杯牌面包车至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临江大道碧海湾附近路段,以故意撞车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乘被害人卿三华下车察看之机,将被害人挟持至该面包车上,抢走被害人的本田小汽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2.5万元),被告人阳志刚、同案人阳锡庚驾驶被害人车辆进行销赃。
随后,同案人尹剑龙等人及本案五名被告人共同商议将被害人的尸体进行掩埋。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卿三华系被他人钝性暴力打击全身多处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本报讯 (记者 吴秀云 通讯员 林晔晗)国内知名胃肠恶性肿瘤专家、广东省南方医科大学著名教授、博士生导师卿三华被“撞车党”劫杀案,昨天下午在广东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核准广州中院对被告人周国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主审法官庭后解释,不判被告人死刑,是因为在逃犯可能罪行更重。
2006年8月10日凌晨,广州南方医科大学教授卿三华被抢劫致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6日对已归案的五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国华、刘谋钦、阳秋勇、刘青峰、阳志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十四年。
此案宣判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有人不解为什么如此恶性的案件不判凶手死刑立即执行;有的认为法院“少杀慎杀”适用过度,该杀的没有杀。随后,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部分被告人以及受害人家属也分别提出上诉。
省高院经审理认为:从现有的证据看,未归案的4名同案人里可能存在罪责比已归案的5名被告人更重的情况。从全案看,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周国华是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严重者;被告人刘谋钦在同案人致被害人死亡时不在现场,不是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责任人。原审判处周国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刘谋钦无期徒刑均适当。
其他三名被告人中,阳秋勇不是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责任人;刘青峰负责开车,没有殴打被害人;被告人阳志刚负责销赃,没有殴打被害人,且仅参与一宗犯罪。原审对上述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十四年并无不当。
据悉,省高院已经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加大对未归案同案人尹剑龙、廖继友、阳锡庚、刘怡顺的追捕力度。
广州市政法委已于2月21日发出督办函,要求公安机关成立专门抓捕工作组,组织精干力量追逃,采取得力措施,尽全力将未归案嫌疑人快速追捕归案。
■解说
“同案人未归案主犯不宜判死”
本案审判长解释终审判决,称罪责划分可能还存在着不确定的因素
宣判后,本案审判长、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罗桦解释了为什么二审没有判处本案主犯死刑。罗桦说,从审理过程中认定的证据来看,做此判决有4点理由:
一是本案尚有4名同案人未归案,罪责的划分没有完全的排他性。此案共有9人作案,已归案5人,尚有4人未归案,现认定9名被告人先后三次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创伤性休克死亡的证据和事实,主要是凭归案的被告人的口供来认定和推断的。经审理,认定5名被告人犯抢劫罪的证据充分,但由于有4名同案人未归案,本案的罪责划分可能还存在着不确定的因素。
二是根据一审、二审庭审审查认定的证据和事实,未归案的尹剑龙在9个人中罪责可能最重。现有证据显示:他是抢劫作案的纠集人之一;是选定抢劫作案对象的拍板人;先后3次动手殴打被害人,且用羊角铁锤、铁水管殴打被害人脸部、胸部等部位,在同案人中殴打次数最多,出手最重;在确认被害人死亡后,决定掩埋尸体并购买掩埋尸体的工具。
三是一审对被告人周国华判处死缓,二审认为量刑适当。根据一审、二审庭审审查认定的证据和事实,现已归案的5个人中,周国华是在尹剑龙、刘谋钦的授意下具体实施犯罪的被告人,参与了目标的选定和取款;先后3次殴打死者,他有两次在场,其中有一次用脚踢、踩被害人,另一次除对被害人拳打脚踢外,还用被害人的衣服拧成绳子勒在被害人嘴部向后拉扯。在致被害人死亡的整个过程中,罪责可能次于尹剑龙,可能不是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严重者。一审判处周国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适当,二审予以维持和核准。
四是一审对被告人刘谋钦判处无期徒刑,二审认为量刑适当。在已归案的5个人中,刘谋钦是纠集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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