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行业收入畸高 收入分配矛盾较多
2008:收入分配改革如何破题
财富多的人(占城市居民的10%)占有全部城市财富45% 财富少的人(占城市居民的10%)占有全部城市财富1.4% 数据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全国两会召开前夕,新华网、人民网等的调查显示,收入分配是公众最希望两会予以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
如何理顺收入分配关系?人们欣喜地看到,近期国家正采取多项举措,缩小收入差距的“数字鸿沟”:建立职工收入正常增长机制,提高个税起征点,退休人员养老金将连涨3年,让更多人拥有财产性收入……
然而,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是,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拉大趋势未从根本上扭转,收入分配矛盾较多。如何遏制垄断行业收入畸高的问题?今年政府在增加各阶层工资收入方面将有哪些考虑?人们期待政府有更多的思路与招数。
首倡初次分配公平
既考虑“结果公平”,也注重“机会公平”
“政府要加强对职工工资初次收入分配的公平调控。在初次分配中低收入者能保证自己的权利,而不是仅仅等着政府救济,这种公平分配的理念才具新意。”
“我现在每月才拿500元,这点钱生活实在是太难了。”在南京市鼓楼区干环卫工已经20多年的老李,每天辛苦工作,没有加班费,也没签劳动合同,更没有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听说南京市今年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将达到850元,这让与他有同样境遇的环卫工人心中充满了期待。
“老国企一线员工工资太低了。”北京市人大代表秦瑞英说,近年来企业普通在岗职工收入低且增长相对缓慢。根据2007年北京市政协的一项调查,目前有七成以上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平均线,其中三成以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在全市平均线50%以下。
显然,日益拉大的收入差距鸿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初次分配不公,长此以往,将增大再分配的难度,形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十七大将初次分配要体现公平提上日程,意味着广大低收入者的收入增长将会提速。”著名经济学家林毅夫说,“只有低收入者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收入增长快于富人,中国的贫富差距才可能缩小。”
细心的人士注意到,近期,国家正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帮助低收入群体,特别是最困难的那部分人群。
2007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起草的《工资条例》,就是旨在解决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工资增长缓慢、遭遇欠薪等社会问题,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让人民“劳有所得”。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部署,今年至2010年养老金实现历史性上调,连续3年上涨,年均增长幅度接近12%。预计到2010年,全国4200万企业退休人员月均养老金将超过1200元。
“政府要加强对职工工资初次收入分配的公平调控。”江苏雨润集团董事局主席祝义才认为,在初次分配中低收入者能保证自己的权利,而不是仅仅等着政府救济,这种公平分配的理念才具新意。
构建合理的国民收入格局
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所占比重
“垄断行业部门凭其垄断地位,占有并支配优势资源,获得超额利润,转化为本部门职工高收入,这种垄断收入应由政府来监管、限制。”
一些专家介绍,经济增长的好处分为政府、企业、个人三大块。一般劳动者的报酬总额占GDP的比重越高,其工资收入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所得份额便越大。而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到个人的直接体现就是工资。
“上世纪80年代我国进行工资改革,将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奖金、工龄工资三大块,但直到今天,工资构成中仍没有福利这项。”国家发改委就业和收入分配司有关人士介绍说,研究发达国家的薪酬支付历史会发现,其基本工资仍是最重要的激励手段,而奖金只是“打补丁”的。
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2006)》显示,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国民收入分配出现了向政府和企业倾斜的现象——政府和企业的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不断上升,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则持续下降。
“初次分配中的倾斜和扭曲,决定了收入差距呈不断扩大趋势。”中国社科院博士后蔡跃洲说。
一些学者认为,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不尽合理,尤其是在初次分配领域中,利润和职工工资之间的比例严重失调,即利润比重过大、工资比重过小。价格扭曲、行政性垄断以及现行财税体制的一些弊端,是造成我国现阶段初次分配领域扭曲的主要原因。
如何构建合理的国民收入格局?著名经济学家刘国光认为,垄断行业部门凭其垄断地位,占有并支配优势资源,获得超额利润,转化为本部门职工高收入,这种垄断收入应由政府来监管、限制。某些行业应尽快消除市场准入的障碍,最大限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使利润率平均化。应不断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
“‘十一五’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在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通过体制和政策上的收入分配调整,让越来越多的人切实感受到发展成果分配的公平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刘世锦表示。
建造“橄榄形”结构
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一个真正现代化的、稳定的国家必然是以中等收入阶层为主体,高、低收入者所占比重都不大的‘橄榄形’结构。”
从今年3月1日起,我国个税起征点将从现在1600元/月调整到2000元/月。据有关部门测算,预计工薪阶层有70%左右的人不需要负担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的调整,既贯彻落实了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也体现了照顾中低收入者的政策意图。
随着资本市场的繁荣,百姓投资理财热情高涨,财产性收入成为普通百姓的重要收入形式。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透露出政府将着力拓宽大众投资渠道、让百姓公平获得财产性收入的政策信息。
“一个真正现代化的、稳定的国家必然是以中等收入阶层为主体,高、低收入者所占比重都不大的‘橄榄形’结构。”祝义才认为,政府的最新举措,就是对十七大提出的“到2020年我国将基本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目标的有效回应。
培育中等收入群体,并不是要走“均贫富”的老路。那么,再分配如何更加注重公平,利用工资、税收改革等手段扩大这一群体?
“目前我们促进职工工资增长的着力点是提高一般竞争性的行业,即非垄断行业企业普通职工的工资水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表示,今后将继续完善最低工资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非公有制企业集中的地区,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建立和完善工资指导线等。
“财政用于基本民生保障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系列改革和创新工作正在展开。”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说。今年国家将继续实施支农惠农财税政策;落实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东中西部地区收入差距;支持稳步建立劳动密集型行业工资支付保障机制;逐步提高扶贫标准。
今年起将实行内资企业在税前扣除包括福利在内的全部实际工资,这将鼓励企业拿出更多的资金用于改善职工福利,提高收入水平。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高培勇认为,让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多纳税并以此调节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应是我国个税的改革方向。据新华社
专家声音
缩小收入差距的五个路径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卫兴华
十七大报告提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为此,就需要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那么,缩小和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途径应是什么呢?
首先,十七大报告指出:应“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目前,我国资本收入在GDP中所占比重偏高,且呈上升趋势。某些富者在短时期内拥有的资本迅速达到百亿千亿元,与此有关。而劳动收入所占比重偏低。我国工资占GDP的比重,30多年来呈下降趋势。1989年所占比重为16%,而2003年下降为12%,比发达国家工资占GDP的比重低得多。
其次,不同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差距很大。十七大报告提出:应“着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资料表明:中式烹调师月工资低位数是12587元,企业管理者的平均年薪为25万元,而一般工人的工资则低得多。北京市2006年7月实行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为640元,这还是提高后的标准。2006年北京市的年平均工资为36097元,但有60.7%职工达不到这个平均数,较高平均工资是由人数占少数的高收入阶层的权数拉起的。
第三,要“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已多次调整,但目前还显得偏低。过低的工资,连再生产劳动力的正常需要都达不到,特别是要关注解决私营外资企业中压低、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
第四,“打破经营垄断,创造机会公平”。垄断行业存在垄断性收入,这些行业的工资远远高于一般行业的工资水平。其高收入并不是来源于经营管理水平高,生产效率高,而只是靠垄断地位取得的。这种收入分配上的不公平,来自于机会的不公平。我们重视公平,既要重视机会公平,也要重视分配结果的公平。二者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促进的关系。机会不公平会导致分配结果的不公平;同样,收入分配的不公平会导致机会的不公平。比如,教育机会不公平,受教育程度不同,就业机会也就不同,收入分配也难以公平。反过来,收入分配不公平,穷人的孩子上不起学,受教育的机会就不可能公平。
第五,“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十七大报告强调更加重视分配公平、社会公平,主张效率与公平结合,并不是要否定收入差距。合理的收入差距是必要的,实行按劳分配,应保持与劳动贡献差距相一致的收入差距,才有助于鼓励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只要是合法收入,不管多高,都会依法保护。但是,“过高的收入”,即使都是合法取得的,也应通过累进税予以调节。连资本主义国家的高额收入都实行高额累进税,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通过税收对高额收入予以调节,扩大转移支付,缩小收入过大差距,是合法和合理的。至于“非法收入”,要坚决取缔。贪污受贿、制假售假、搞黄赌毒等属于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置。
十六大以来调节垄断行业收入的政策
2001年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规范分配秩序,合理调节少数垄断性行业的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2003年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监管”。
2005年
《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建议》提出:“控制和调节垄断性行业的收入,建立健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
2006年
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强调:“加快垄断行业改革,调整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完善并严格实行工资总额控制制度。”从以上文件我们可以看到,中央关于调节垄断行业过高收入的思路,是由直接讲分配调节逐步转到首先强调垄断行业体制改革,再讲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最后到控制工资总额。
2007年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并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十七大报告中说,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李烝/制表
相关资料
什么是垄断行业?
按照经济学的理论,可以分为行政垄断、自然垄断、市场垄断等几种。在我国,人们大都认为主要有行政垄断、自然垄断两大类。其中,行政垄断是指依靠行政权力不许其他企业进入某一领域,由一家或极少数几家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状况,如关系国家安全的军工行业,或关系国计民生领域的烟草行业等;自然垄断是指由于资源稀缺性和规模经济效益、范围经济效益等原因,由一家或极少数几家企业提供单一物品和服务的状况,如石油、石化等矿产资源垄断行业,自来水、公共交通、居民用电煤气供应等行业。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行业存在垄断是经济发展的一个必然过程,只要宏观管理调控到位,存在某些垄断现象并不一定是坏事,作为这些行业无须避“垄断”两字惟恐不及。但现实情况是,至今有关方面尚未认定我国的垄断行业是哪些行业。被人们认为是垄断行业的,则纷纷声明自己不是垄断行业,其理由是本行业已有几家企业在生产经营。这造成垄断行业对象难以认定,使调节垄断行业过高收入缺乏基本前提。其实,在我国,同为国有企业,虽分成几家,其实质仍是一家,并没有真正的竞争关系。只要是对本行业市场或资源拥有完全或绝大部分控制权的一家或极少数几家企业,即可认定为垄断行业企业。正因为在这一点上认识不统一,影响了调节垄断行业过高收入工作的进展。
如何判定高收入?
这些年来,人们对少数垄断行业收入过高有一些基本分析,如根据统计资料看,电力、电信、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更大。
相关分析
2007年收入分配治理新动向:法律手段提升
2007年,一系列收入分配相关法律通过,并于2008年实施。业内专家认为,这些法律将为收入差距的调节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为收入分配关系的理顺建立起一整套长效机制。
一是筑牢民生之本的《就业促进法》,它通过反失业渠道发挥“提低”效应,通过扶持中小企业发挥“扩中”效应,通过促进非正规就业发挥“提低-扩中”效应。
除《就业促进法》以外,我国还集中颁布了多部与收入分配相关的法律,包括保障劳动收入的《劳动合同法》、调节过高收入的《反垄断法》、统筹城乡发展的《城乡规划法》。
2007-2008年收入分配新趋势:金融因素凸显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也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业内专家认为,相对于传统的财政再分配手段而言,金融是调节收入差距的现代工具。
2007年,收入分配差距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不同收入组居民之间等各个维度继续拉大的趋势尚未根本扭转。尽管如此,收入差距变动中的金融因素非常突出,集中反映在财产性收入的差异上。(以上据公开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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