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评论:死刑犯也有权捍卫人格尊严
今报评论员 赵志疆
为逃债杀人,闫光富以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死刑。
这真是一桩离奇的官司。俗话说“人之将死,其言也善”,在得到死刑判决之后,多数死刑犯都谨言慎行,小心翼翼地享受自己生命里最后的一段时光。于是,我们看到的大多是他们与人为善地沟通,抑或痛定思痛地反省,而似闫光富这般一怒之下将人告上法庭的事,还真是闻所未闻。
不难想象,在闫光富心里,自己一定是蒙受了不白之冤。正因为如此,他才会明知去日无多,依然愤而讨还自己的名誉权。当然,《知音》杂志社是否侵犯了闫光富的名誉权,还有待法律最终做出裁决。孰是孰非,目前很难搞清,而这也并不是笔者所要关注的重点。在这桩离奇的官司中,真正耐人寻味的细节是,闫光富在生命最后旅途中积极捍卫自己合法权利的执著。
依照《刑法》规定,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同时还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然而,名誉权并不属于政治权利,而是一项依附于人身和生命的基本权利。也就是说,只要一个人还活着,包括名誉权在内的人身权利就依然神圣而不可侵犯,如果无端受到侵犯,一样可以寻求法律的救济——— 这也正是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接受审理此案的原因所在。
毋庸讳言,很多人对死刑犯这个特殊人群畏如狮虎,往往视其为五毒俱全的大奸大恶之人,口述笔录之时不免添枝加叶、多有润色,而如果“编造”过度就可能侵害死刑犯的名誉权。此类官司之所以未被曝光,无外乎两方面原因:其一,可能有些死刑犯真的不在乎。所谓“虱子多了不咬人”,人命官司尚且坦然受之,名誉权似乎更加无足轻重;其二,时间和精力不允许。毕竟,随着生命旅程一步步逼近终点,还有太多身后事等待处理,即使得知名誉权被人侵害,多半也只是漠然处之。如此长期无人问津的结果是,当此类官司首次曝光于众目睽睽之下时,忍不住使人惊叹:原来死刑犯也有名誉权,原来他们也能如此理直气壮地讨要自己合法的权益!
基于这样的前提,笔者以为,无论最终胜负如何,这都是一桩足以写进法治进程的官司:由此不仅昭示着包括死刑犯在内的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同时也给那些漠视他人基本权利一味招徕眼球的人以足够的警示———任何人的人格权利都是不容侵害的,哪怕他是一名即将被剥夺生命的死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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