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被人以“50元一次”、“觅单身男人”、“寻一夜情”等帖侮辱,并被公布了真实的手机号码,受害人丁女士将发帖人和网通公司告上法庭。记者昨日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依法判决被告任女士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由被告网通公司负责将该道歉书在商都网首页发布,给原告恢复名誉。
被告任女士赔偿原告公证费10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
网上论坛遭侮辱 家住郑州市的丁女士今年29岁,自2007年7月7日开始,她不断接到他人的骚扰电话和短信。经丁女士再三追问骚扰人员得知,对方是在商都网上看到她的电话的。丁女士进入商都网BBS论坛,发现了对其极具侮辱性的文字,内容大致为“50元一次”、“觅单身男人”、“寻一夜情”等帖,并公布了丁女士的手机号码。
丁女士查询后并报案得知,帖子是一个姓任的女士发出的,警方调查后,对任某的行为作出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给予任某500元的处罚。丁遂要求网通公司立即对有损自己名誉的文字予以删除,但之后仍接到很多骚扰电话和短信。
截至2007年7月15日,丁女士发现,该网站仍没有删除,进一步扩大了对她名誉权的侵害。
索赔精神损失 愤怒的丁女士遂将负有责任的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和发帖人任某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在商都网首页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万元,公证费1000元,交通费200元。
网通公司辩称,原告将自己列为被告没有道理,公司本身没有侵权的故意和行为,在这个事情上没有过错,并且公司也配合警方找到了真正的侵权人。丁女士所受的伤害,应有真正的侵权人去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任某辩称,原告对自己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任某的行为已对原告构成了诽谤。网通公司对任某的侵权行为,没有及时检查和删除,造成任某的侵权行为延续,对此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遂判决上述判决。
双方均上诉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都向郑州市中级法院进行了上诉。其中,原告丁女士以原审未判决网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及精神赔偿数额较低为由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任某也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其侵权事实成立属证据不足及丁女士的公证费、交通费缺乏法律依据为由,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任某在网上发布帖子对丁女士已构成诽谤,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由此,给丁女士精神上造成的伤害也应有任某来赔偿。丁女士认为网通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上诉理由不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今日安报吴倩) (来源:新华网河南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