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立法机关开始修改残疾人保障法
据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记者周玮隋笑飞)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开始修改残疾人保障法。26日,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增加了不少有关残疾人权益保障的规定。
保障残疾人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权利
修订草案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
根据修订草案,在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时,对涉及残疾人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联合会的意见。
修订草案还明确,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保障残疾人全面融入社会
残疾人在教育、就业等方面遇到的歧视与不公,引起社会强烈关注。为此,修订草案明确,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修订草案进一步规定,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修订草案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开发适合残疾人公益性岗位
修订草案强化了政府责任,加大了为残疾人提供公共服务的力度和范围。修订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修订草案倡导全社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
突出特殊保护和特别扶持原则
修订草案突出了特殊保护和特别扶持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残疾人享有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利,并细化了在康复服务、教育权益、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等方面相关条款。
此外,修订草案还规定,对有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为残疾人创造无障碍环境
为给残疾人出行和社会交流提供更好的便利,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修订草案从设施建设、信息交流、公共服务等方面增加了规定。
此外,鉴于我国在申办2008年奥运会时曾承诺导盲犬可以入境,同时考虑到许多国家在其法律中也均有盲人可以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的规定,修订草案规定,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