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抛售股票最容易给公众留下的印象是:这些最熟悉自己公司发展状况的高管对公司的未来不再看好,所以选择辞职;同时,这些高管认为该公司的股票上涨空间已经不大,所以,不惜通过辞职的方式“曲线”套现。
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及保持中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角度来看,这是必须要正视的问题。
应该认识到,随着限售股陆续解禁、新股发行、H股回归及再融资的扩张,A股的供求关系正在发生逆转,因供不应求引发的牛市基础正在因供应量的急剧放大而悄然发生变化。
相关数据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从2008年起,在未来的三年,A股市场合计“解禁”规模将有望达到9031.9亿股;2007年已经回归A股市场的H股总市值,已经占沪市总市值的50%以上,完全改写了市场权重结构;2007年沪深A股新股的发行规模超过了4470.83亿元,而美国同年新股发行规模不到400亿美元。A股成为2007年全球融资最大的市场;截至去年12月27日,共有188家公司实施再融资,实现募资约3657亿元包括非现金资产1008亿元,超过2001至2006年六年间的再融资总额……
而且,后股权分置改革时代的利益天平也开始越来越明显地偏向控股大股东一方。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控股大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换取控股大股东股权的流通资格。在此轮牛市行情中,流通股股东分享了对价带来的部分好处,但是,随着限售股解禁,原来的控股大股东要加倍从流通市场索取收益。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也正是此轮股市一口气调整超过30%,逐渐蚕食股权分置改革成果的原因之一。
在市场压力已经非常大的情况下,如果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套现成为越来越普遍的选择,将无情地摧毁广大投资者已经变得非常脆弱的信心。
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套现实际上是在钻法律的空子。我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一旦他们辞职,即可突破“在任职期间”的限制,使得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不再具有约束力。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而在高管辞职超过半年后,此限制即失去效力。即使半年后股价出现一些波动,高管仍然可以获取丰厚利润,因为高管所持股票的成本非常低廉。而且,作为公司高管,以其对所供职上市公司的了解及拥有的人脉资源,很容易找到一个最佳的辞职时机,为其高价抛售股票打一个完美的时间差——倘若如此,对广大投资者不仅是一种信心的重创,更是一种极大的不公。
而且,这些辞职套现的上市公司高管,在完成套现、把钱安稳地装进自己口袋之后,仍可能继续到其他上市公司任职。果如此,制度的漏洞就可能引发一系列的投机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则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和中国资本市场的未来。
因此,监管层应该高度重视高管辞职套现现象,及时采取一些措施,堵住政策和法律漏洞。比如,修改《公司法》,规定辞职高管仍受“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的限制。再比如,修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延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期限,加大其辞职套现的成本等等。也可以作出新规定:上市公司高管在辞职后,如果其全部抛售所持原上市公司股份,也不得在其他上市公司任职等。
除了高管辞职套现这种现象,对于上市公司在职高管及其家属套现的行为,也应作出进一步的规范,以防止上市公司高管密集的抛售行为,引起多米诺效应,摧毁中国资本市场已经变得脆弱的信心基础。
《市场报》(2008-02-27第13版) (来源:人民网-《市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