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资支付规定修改 无故拖欠工资赔偿金为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 拖欠工资赔偿金标准提高
删除拒不支付加班工资的罚则 社保费征缴规定和劳服企业管理办法也有删改
本报讯(记者陶颖)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单位除了必须全额支付外,还将按应付金额的50%至100%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今天上午11点,市劳动保障局公布《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三项规章的修改内容。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旧条款规定:“用人单位如果违反规定,出现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或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同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
而修改后出现两个变化,一是将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处罚标准修改为:“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相当于新规定赔偿金比原来提高了1至3倍。
二是修改后的规定删除了“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这一款的罚则。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修改内容是,删去了第十三条,即“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自接到举报之日起6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这条不再执行。
《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修改后删去了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即“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实行年检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撤销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以及“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两项内容去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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