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 被告人受审未委托人辩护 依据今年新规本市法院—— 首次为认罪人指定律师
本报讯(通讯员崔亮记者王巍)依据今年1月1日实施的新规,本市法院首次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两名认罪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并对这起卖淫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据指控,2007年7月至10月间,于永安在昌平区经营的三禾生康体休闲中心内,组织多人从事卖淫。徐莲波明知于永安组织他人卖淫,仍然协助于在该店进行日常管理及收取嫖资等。
因两名被告人自愿认罪,根据昌平法院建议,控、辩双方同意,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此案。
根据今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实施细则(试行)》,昌平法院为两名被告人指定了辩护律师,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此案成为本市法院适用该规定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认罪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的首例刑事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指定的辩护律师指出被告人于永安在被捕后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捕了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属于有重大立功表现。
法院认为,于永安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徐莲波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辩护律师关于于永安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的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纳。
据此,昌平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于永安有期徒刑1年6个月,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徐莲波有期徒刑1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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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第六条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保障控辩审各方平等的证据知悉权。
为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和理智地自愿认罪,人民法院应当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认罪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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