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天,万名京城市民自发地为抢救两名落水儿童牺牲的周波烈士送行。21岁的周波被市政府追授为“首都见义勇为荣誉市民”,并奖励给周波父母20万元慰问金。
这些日子,我时常想到烈士遇难的原因。2月14日,通州区徐辛庄小学三年级学生高昊、臧国帅在村旁的水塘冰面上玩耍,不慎落水。
附近值勤的上等兵周波和战友刘冰恒闻讯后,破冰跳入水中抢救。在老乡和其他官兵的援助下,两名儿童和战士刘冰恒安然获救,周波却献出了年轻的生命。
水塘是一个数年前烧砖取土时挖出的深坑,有人在此蓄水养鱼。入冬后,水面被十几厘米厚冰层覆盖,但中心区域冰层很薄。两个无知而贪玩的孩子掉进了水塘,抢救孩子的周波就牺牲在这里。
从小到大,我听过太多的为抢救落水儿童而献出自己生命的烈士事迹。我一直在思索:这样的烈士能否少一些、再少一些呢?我声明:我不是反对抢救落水儿童,更不是对牺牲自己生命而换取他人生存的烈士行为表示不敬。我只是觉得,我们的社会在对这种壮烈的牺牲大加赞赏和鼓励时,往往放过了制造灾难的责任人,没有对他们的责任进行必要的追究。当然,也谈不上今后如何减少这一类的牺牲。
一位抢救他人生命的战士 牺牲了,政府拿出20万元慰问金给予奖励,并不算多。这笔钱也是全体纳税人的钱,用来鼓励见义勇为,非常值得。问题是,烧砖取土留下大坑以及放水养鱼的人,应当不应当承担对牺牲者的一部分赔偿呢?从法治社会的角度说,我认为他们应当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这样做的好处是,每一个公民都树立起责任意识,对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伤害承担后果。
我希望从周波做起,由他的父母对挖坑人和养鱼人起诉,要求他们根据自己各自的责任大小和经济状况,进行必要的经济赔偿。比如说,可以要求挖坑人赔偿10万元,养鱼人赔偿20万元。我甚至认为,两个孩子的父母都应当分别对周波的父母做出至少10万元的赔偿。所有这些赔偿,并不代表周波的生命价值,也不是两个孩子的生命价值,仅仅是为了让每一个责任人切实履行自己的公民责任。假如我们这样做了,极有可能今后少出现一些类似周波这样的烈士。
请大家想一想:如果挖坑人和养鱼人知道摔死人、淹死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且是10万、20万元,他们也许就会取土后把坑填埋上,或是花钱雇人巡护鱼塘,或是花钱把鱼塘围挡住,至少也要立块牌子提示。如果每一个家长都知道有人为救自己的孩子而牺牲是要付出必要的经济赔偿,他们或许就会多加小心,监护自己的孩子不要到危险的地方玩耍。
或许有人以为我的这种建议会阻碍英雄辈出,或让英雄显得不那么完美高大。老实说,一个正常而健全的法治社会,会有英雄出现的,但不会是英雄辈出。我赶上过英雄辈出的时代,不是马惊了,就是一紧张手榴弹没扔出去,再有就是抢救落水儿童。很多人为的事故造成英雄的献身。我们需要英雄,和我们一起幸福生活的英雄,就不能不用法律的手段尽量减少各种事故的发生。(苏文洋)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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