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厦门2月28日电(郭伟毅)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将从原来的1600元调至2000元。日前,厦门市地税局明确,从3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厦门市地税局强调,个税起征点开始调高的时间节点是指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时间,而不是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的归属期间。这与当前厦门各单位每月工资、薪金发放时间的多样性和灵活性有关,也符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的原则。
据了解,目前,厦门各单位工资、薪金发放时间不一,有的月初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有的月底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有的月初发放上月工资、薪金,有的月底发放下月工资、薪金,而单位还可以调整发放时间,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以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时间来判断是否应该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对所有纳税人都是一致的,体现了对所有纳税人的公平原则。
厦门市地税局个税科的一位人士表示,对于厦门的涉外人员来说,此次个税起征点的调高,可以视为“不受影响”,因为即将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3200元调整为每月2800元,两项减除费用标准的一伸一缩正好平衡了原来的起征点,这使涉外人员不在此次调整覆盖的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