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实习生刘伟、宋利辉记者叶娟娟)2月20日,曹大妈在省会世纪联华超市为两岁的孙子买了两种牌子的纯酸奶,当时忘了看生产日期。第二天,儿媳给孩子喂奶时才发现,这两个不同品牌的酸奶,一个再过两天就要过保质期,一个再过三天就要过保质期了。
“当时也就随手拿了最前面的,哪晓得会是快到期的商品。”曹大妈在为自己的一时疏忽懊恼的同时,也很生气商家这种“不厚道”的行为。
事实上,曹大妈的遭遇并非个例。去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销售者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但在走访省会一些超市后,笔者发现,该《意见》的执行情况并不理想,极少有超市将“临界”食品明示。
2月27日,在省会天客隆超市,笔者看到某品牌整箱纯牛奶和同品牌四盒酸牛奶实行了捆绑销售,前者生产日期都是2008年2月16日,而搭售的酸牛奶生产日期却是2007年10月7日。事实上,这种“新品搭旧货”的手法在许多超市并不鲜见。为了早日出售掉“临界”食品,有些商家甚至有意将“临界”食品放到货柜的最前面。
在采访中,一超市工作人员称,他们虽然不知道对即将到期的食品应当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这一规定,但超市有专门的查货人员,一旦发现临近到期的食品,会采取撤架的方式不予销售。
有业内人士认为,不同类型的食品,各有各的保质期。而《意见》对“即将到保质期”的界定还很模糊,让人难以把握。另外,采用何种方式标示也没有具体说明。
据省工商局相关人士介绍,我省《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账制度的实施意见》中也要求,食品销售者应明确具体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责任,定期检查食品进、销、存情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但该规定本身不具强制性,还要靠商家自律。
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孙常军则提醒消费者,“特价”食品一定要小心购买。在购买食品前,一定要仔细看清楚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期后再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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