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审的背后逻辑 但发回重审有两个显而易见的好处,一是让民意暂时缓和,二是争取时间,以寻求更能为各方接受的解决方案。
从发回重审后各方的反映来看,第一个好处表现得立竿见影,在短时间内汇聚起来的民意似乎长舒了一口气,网友们将发回重审视为自己的阶段性胜利,再审将会轻判成为一个共同的预期。
一位政治学教授认为,对社会公共事件处理的一个原则,就是“不要在已经火热的公众情绪中再添一把火”。
只是在这一过程中,发回重审成为一种“降火”的手段,法律则成为平衡民意甚至与之讨价还价的一个筹码。
法律的这一处境,可以在广东省高院原院长吕伯涛的表态里找到某种注解。在今年广东省“两会”期间,时任广东省高院院长的吕伯涛明确表态:“这个案子(许霆案)确实有很多的特殊性……我很理解一审法院的难处……省高院发回重审,就是为了让大家更慎重地来研究这个问题,让这个案子判得合法、合情又合理,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论者认为,这是一个典型的中国法院院长的表态,其“典型”特征为:不仅追求合法,还追求合情、合理;不仅追求法律效果,还要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寻求统一。这等于让法院和法官承担起了一种综合治理的功能。
一位受访的专家将吕伯涛的讲话评价为:“这是一个法院领导说的话,但是不是一个法官说的话,就值得商榷了。”
这位专家认为,法院领导与法官的区别是,后者只对法律负责,前者不仅要对法律负责,还要对政策负责。法律的功能在于寻求公平,而政策的一个显著功能则是保持稳定。
在原判决引发巨大争议、贪污受贿等陈年案例被拿来类比、因而显得民怨沸腾的情况下,稳定被认为面临着现实的挑战,当这种挑战只能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求解决时,法律就异化为一种化解民怨的手段。
法院这样做的必要性在于:从形式上说,法院领导由人代会任命,年度工作报告也在人代会表决,而人大代表又是人民的喉舌,法院因而不敢怠慢群众的呼声;从实体上说,稳定是一方政府的为政要责,而法院则在人事权和财权等方面有求于当地政府。
有人指出,在人们将焦点对准广州中院,睁大眼睛要看其如何再审的时候,广东省高院与最高院之间的沟通已经紧锣密鼓,待程序走到尽头,不得不拿出一个判决的时候,这种沟通也已经基本成熟,所以,发回重审也被有些人看作是广东省高院的金蝉脱壳之计——避免让自己陷入舆论的漩涡,腾出手来集中寻找解决的方案。
当以上的这些因素被考虑进去后,发回重审在法律上正确与否,似乎已经变得不那么重要了。而知情人士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的以下消息,也就显得顺理成章:“这(发回重审)并不是主审法官或者合议庭做出的裁定,而是由更高级别的领导共同做出的决定。”
(责任编辑: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