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中县一贪官领刑12年
侵吞公款11万、收受贿赂40.7万 兰州中院昨对该县扶贫办原主任安得卫作出一审判决
本报讯 (首席记者刘志广 记者陈霞)一个国家级贫困县的扶贫办主任,不仅利用手中的扶贫项目大胆受贿,而且还设法占有、贪污公款,给国家扶贫工作造成严重损害。
检察机关指控,安得卫在榆中县任扶贫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并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从2002年3月到2007年1月,分别收取榆中县某局局长张某、某种鸡场场长孙某、某乡书记孙某、某村支部书记冯某以及某营销会会长周某等9人送来的“感谢费”共计40.7万元,同时还采取扶贫资金返还款不入账的方式侵吞公款11万元,而魏志千则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扶贫返还款不入账的方式侵吞公款2.11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安得卫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应数罪并罚,因其具备自首情节,故依法从轻判处其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而魏志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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