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犯罪”?司法特权导演的笑话
鲜江凌:北大法学硕士、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常务副主任律师“许霆案”,其实是司法特权主义导演的法律笑话。鲜江凌认为,传统上中国法律文化中民刑不分,司法特权主义大行其道,才导致这个笑话。
多出存款可视为银行调利
储户存取款行为,系民事行为,其合法性须依民法裁断。鲜江凌律师认为在合同法视角上,取款人与银行系存款合同关系,从ATM存取款是当事人履行合同行为。其次,鉴于存取款合同中存款利率为银行控制和决定,因此存取款人对所得利息并不能充分判断,鉴于国家常常临时变化利率,利率本身处于极不确定的状态,作为存款人鉴此可将本金以外的所得视为利息。
此案判法可导致全民“犯罪”
按鲜江凌的观点,如果银行证明存取款人取得的资金确实并非合法或合约的利息,是ATM机器故障所致,存取款人之所得,须确认为不当得利,依《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处理,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取得不当得利者在返还义务履行后,不再具有法律义务。鲜江凌举了个例子:一个人在商场购买东西后,如果遇到营业员多找了钱,只要将钱退回商场即可。现实生活之中,随时可遇如多找钱之类事件,以产生“不当得利”的情况,但毋须将这种行为定为“犯罪”。
作为一名律师,他忧心忡忡,如果让司法特权主义泛滥,加油站安错了油表、自来水公司安错了水表,让居民多得了汽油或自来水,城市居民们岂不全成了“罪犯”?“该案会产生不良的社会连锁反应。”
ATM故障普通公民无法判断
许霆的律师,为许霆作无罪辩护,鲜江凌与其想法一致,“银行可以找ATM机的制造公司,或者找软件提供商,但不能要求一个没有技术背景的普通公民,比如许霆,让他来判断,ATM是否处于非正常状态。”
鲜江凌表示,如果一定要从刑事的角度判定取款行为,就必须确定行为人具有犯罪意图,“许霆如果能合理解释他的取款动机和目的,证明此次事件他并无取得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基于‘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理应判其无罪。当然,ATM取款案件是一个新型法律问题,各国法律处理有异,但基于平衡保护公民权益的司法立场,我认为不宜简单地对其作有罪认定。”早报记者吴楚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