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郑州3月4日电(记者桂娟)今后,河南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等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如果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和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将被追究责任。
河南省日前出台了《河南省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
按照这一新的制度,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如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或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都将受到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受到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制度还规定,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如果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等工作制度,或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及时间和内容公布政府信息,或对收到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不积极处理等,都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这一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