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4日电(记者李京华) 法国一家公司因申请注册由文字“Oxford”(译为“牛津”)和狮子、盾牌图形组成的商标被驳,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诉上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以“Oxford”作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为由,驳回了法国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悉,赫德汉姆(HOLDHAM)是一家在法国注册的公司。2002年5月,赫德汉姆公司获准在法国注册了由文字“Oxford”和狮子、盾牌图形组成的商标。2003年4月,赫德汉姆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领土延伸保护,分别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记事本”和第16类“文具用品”等商品上。商标局于同年7月驳回赫德汉姆公司的申请。
赫德汉姆公司不服,于2003年9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评委于2007年5月作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驳回了赫德汉姆公司复审申请。赫德汉姆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赫德汉姆公司认为,“Oxford”为公众广泛知晓,实际上源自于牛津大学(OxfordUNIVERSITY),是牛津大学在世界范围内的知名度和声誉使其名称“Oxford”一词闻名遐迩,而不是“Oxford”本身地理名称的原因。赫德汉姆公司的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广泛使用和宣传推广,已经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能够将该公司的相关产品与他人相同或类似产品区别开来,也已经在世界范围内获得注册。而且,申请商标除了文字,还包括由两只狮子和盾牌组合而成的图形,图形部分占了很大的比例,十分醒目,使得申请商标更加具备显著特征。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禁止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使用,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消费者误认此商品来自于此地域,影响其他商品使用该地域标志;虽然申请商标含有狮子和盾牌的图形,但其文字部分“Oxford”与图形部分比例相当,仍是此商标主要认读部分。
审理法官说,“Oxford”对中国公众而言,主要为英国南部的牛津市,容易引起消费者对此商标指定使用产品的产地产生误认,不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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