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女主管被降为保洁员
起因:一次职务行为引起公司不满
后果:被开除后,状告公司,昨日二审未宣判
曹女士曾是大连某企业一个部门的负责人。但在一次租房过程中,惹得企业不满,被调到物业中心做保洁员。
案发
女主管被降为保洁员
据曹女士回忆,2003年8月13日,她应聘到了大连某企业集团,担任租务中心负责人。2005年4月,双方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期限从2005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2006年9月15日,曹女士所在企业将一套写字间租给了大连某科技公司,租期为一年,自2006年9月18日至2007年10月17日,起租日定于2006年10月18日。曹女士在负责办理该项事务中,于2006年7月27日将写字间的钥匙交给了租用的公司,比租赁合同中起租日提前了53天。
2006年10月18日,曹女士在参加公司例会时被告知到该企业集团下属的物业中心报到。曹女士回忆称,当时她还以为是平级调动,但是到了物业中心才恍然大悟,“物业中心的主管告诉我,叫我到保洁部去,我从此变成了一名保洁员,工资水平也不再是部门负责人的待遇了,而是和普通保洁员一样,一个月只有几百元。”曹女士非常生气,立即找到了相关领导反映此事,并表示拒绝从事保洁工作,要求企业领导重新安排调动工作,却遭到了拒绝。
10月23日,企业向曹女士出具了一份部门考核记录表,在扣罚或奖励原因一栏写着“根据扣罚通用细则‘连续旷工超过三天’”,在分值一栏写着“-100并开除”字样。曹女士被企业开除了。对此曹女士称,自己并未旷工,“只是我没有去保洁部报到,每天在领导办公室里。”
10月25日,企业又以曹女士“违反纪律,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将其开除。在曹女士向记者出具的公司文件复印件上,记者看到这样的处理决定,“原租务中心负责人曹某有意违反招租纪律,背着领导私自将待租房钥匙提前53天交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给予开除处理。”
曹女士对此不服,在2006年11月5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并要求单位“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予以赔偿”。
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无过错
2006年11月13日和11月29日,劳动仲裁委员会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曹女士原单位认为,公司对曹女士做出的开除决定有事实依据,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第七条第(二)项第3款明确约定,如乙方(曹女士)有营私舞弊,给甲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观点也得到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认可。此外,曹女士所在单位还提出反诉请求,要求曹女士赔偿直接经济损失25125.18元。
2006年12月13日,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做出仲裁裁决,被诉人曹女士原单位支付曹女士2006年工资1541元(17天*90元/天),同时驳回了曹女士的其他请求事项及曹女士所在单位的反诉请求。
一审
赔偿一个月工资
对于劳动仲裁的裁决,曹女士表示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给付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5000元、经济补偿金816元、额外经济补偿金4080元、工资2950元,同时诉讼费由被告担负。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曹女士在工作中违反了劳动纪律给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开除,先要求给付违约金等没有事实依据,故不同意曹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而曹女士在工作中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给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以此做出予以开除处理的决定并无不妥。曹女士要求单位给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法院不能支持。
2007年11月20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方单位给付曹女士2006年10月工资1950元。此外,驳回曹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
双方意见分歧仍较大
一审判决后,曹女士当庭提出上诉。昨日,二审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曹女士是否“在工作中擅自将待租房钥匙提前53天交给客户,违反了劳动纪律给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再次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曹女士的代理律师辽宁金石律师事务所的范勇律师认为,曹女士的工作完全是在相关领导的许可下完成的。曹女士无过错,公司不应以此做出开除决定。
曹女士原单位的代理律师认为,与租用方交接钥匙的人是曹女士的部门职员,作为曹女士的下属,是在得到曹女士授意的前提下完成交接的,所以曹女士有过错。同时,曹女士原单位的代理律师还拿出了一份谈话录音及笔录,笔录表明,曹女士曾承认有过错,并明确表示“如果让我去做保洁员,我就不干了”。
对于当庭调解,曹女士提出了合计15000元的经济赔偿,而曹女士原单位认为,曹女士在工作中违反了劳动纪律,给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以此为由做出开除决定没有任何过错,故不同以调解赔偿。
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法庭没有当庭宣判。记者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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