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被盗取 法院以储蓄所有管理过错判其赔偿
本报汉中讯 (记者 李彪)存折放在自己手中,没有取款记录,但是里面的一万元存款却被人盗取。这样一件蹊跷的事情导致储户将储蓄所诉之法庭,最终储蓄所方面因管理过错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储户:存折在手存款被冒领
2007年8月8日,原告余青夫妇为购买基金在城固县文化路邮政储蓄所以余青名义存入1万元,储蓄所为其开设了存款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两天后余青到储蓄所申购基金,被柜台工作人员告知基金交易卡密码错误,无法操作,应重新开设储蓄存款账户和对应的基金交易账户。余青随后用丈夫余成的身份证重新在该储蓄所开设账户,并将余青账户1万元存款转存到新的账户。8月11日,余青将基金交易卡和密码交给储蓄所工作人员,但是8月14日到储蓄所柜台领取基金认购单时,工作人员告知存款余额只有50元。
经查找,8月10日在余成账户开设后,一户名为“杨春”的储户向余成账户转存50元,并在当日中午被一假冒“余成”的储户在储蓄所凭存折支取1万元。
银行:户主泄露密码等信息
余青认为,存折在自己手中且无取款记录,要求储蓄所兑付存折内的金额,但是储蓄所则以余青泄露账户信息及密码,导致存款被他人盗取为由拒绝兑付。余青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件尚未侦破。随后,余青夫妇将城固县邮政局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1万及利息,并承担因索要存款所造成的误工损失1000元。
城固县邮政局表示,8月14日,余青来取基金认购单,所内工作人员才发现存款被一假冒储户在该储蓄所凭存折支取。原告泄露了账户号、户名、存折存款余额、存折号码及存折密码,导致被他人伪造存折和已知密码盗取钱款,原告方存在明显过错。
法院:储蓄所存在管理过错
近日,城固县法院对此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储蓄所存款,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存款余额为1万元的活期存折,原被告双方的储蓄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负有随时向原告兑付存款的义务,且在支取储户存款时负有严格审查、细心操作的注意义务。
被告城固县邮政局在未严格审查取款人身份及存折真伪的情况下,仍向取款人支付大额现金,没有很好履行对其存款支付的审慎义务,导致存款被冒领,具有明显过错,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城固县邮政局赔偿原告存款损失1万元及同期存款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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