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周贤忠通讯员白丹)劳模退休也有待遇,3月6日记者从皇姑区法院了解到,一企业因拒给退休劳模荣誉津贴被法院纠正。
姚某是沈阳北方家具厂的退休职工,1960年被评为市级劳动模范,一直由厂负责给市劳模的各项福利待遇。
2000年10月28日,北方家具厂被辽宁某公司整体承债收购。从2006年9月后,该公司没有按时发放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给姚某。姚某要求单位给付2006年9月至2007年9月荣誉津贴910元,报销取暖费924元,并支付今后的荣誉津贴。
皇姑区法院认为,辽宁某公司作为沈阳北方家具厂的收购单位,根据企业收购合同和职工安置方案的约定,应承担原北方家具厂的债务。姚某是北方家具厂1960年的市级先进生产者,根据文件的规定,享有荣誉津贴待遇并应由单位发放,采暖费应由收购企业给付。法院判决辽宁某公司给付姚某荣誉津贴910元,给付姚某垫付取暖费740元,从2007年10月开始每月给付姚某荣誉津贴70元。
劳模离退休待遇
1996年10月25日沈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等7单位关于加强市级以上退休劳动模范管理和提高有关待遇的通知》(沈政发199633号)规定:凡获得市级以上劳模称号的退休人员,退休后仍保持荣誉的享受荣誉津贴,市级劳模每人每月30元。2001年10月10日沈阳市总工会等6单位下发文件规定(沈工发200141号),市级离退休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每月50元,五十年代、六十年代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20元,七十年代、八十年代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