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浙江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非法持有使用假币案,被告人杨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07年9月24日上午,杨某同妻子(另案处理)至全椒县古河镇菜市场使用假币时被抓获,共计查获假币569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假币面额达569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侵害了国家的货币金融管理制度,同时也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已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司家宏 陈玉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