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郑州3月10日消息(记者任磊萍 实习记者胡晓辉)为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河南省自2008年起在全省开展清理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同时建立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稳定机制。
“普九”债务是指2005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乡镇政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中小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农场学校为完成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形成的债务,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
不包括建设教职工住宅、拖欠教师工资补贴等形成的债务。
在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过程中,各地一律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不得向农民摊派,不得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河南省规定,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实行省级政府统筹规划、县级政府为主实施的管理体制,县级政府是化解“普九”债务的责任主体。“普九”债务的化解试点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辖市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县级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据悉,为调动地方化债的积极性,中央和省财政将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先化解后补助的办法,对各地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实行定额补助,补助金额不与债务额挂钩。未在规定期限内化解相应债务的不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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