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10日电(记者李京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0日终审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46岁的北京计算机一厂原副厂长章犇有期徒刑19年6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7月间,章犇伙同他人以向厂车库施工公司支付工程材料款的名义,从厂内转出一张50万元的支票,用于与另一同伙购买住房和装修。
此外,章犇还利用其负责北京计算机一厂土地开发等基建工程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03万元,以及挪用本单位公款10万元等。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章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定已有证据足以证明章犇伙同他人共同将公款据为己有的事实。鉴于章犇归案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不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揭发他人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其家属代其退缴部分赃款,其用赃款购置的房屋已被冻结等情节,可对其所犯受贿罪予以减轻处罚,对其所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分别予以从轻处罚,因此,判处章犇有期徒刑19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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