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手机读报
本报讯(记者杨继红)刚过正月,太原的张女士便购买了一件以“最低价”标明价格的上衣。回家后才发现,同样的衣服,邻居比她买的还要低50元。为此,张女士便进行投诉,最终获得商家一倍的赔偿。
省消协投诉办的工作人员指出,以“清仓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骗性的价格销售商品属于商家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依据《消法》,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除此之外,省消协工作人员还列举了12种欺诈消费者的行为: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导致商品分量不足;将“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谎称为正品;虚假的商品说明;不以真实的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雇佣他人进行诱导销售;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利用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骗取消费者的预付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以虚假的“有奖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以其他虚假的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商品房买卖中是否存在欺诈问题,也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热点。对此,省消协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依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买房人可要求双倍损害赔偿: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在未告知买受人的情况下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尽管《消法》对于不法商家已经开出“惩罚性赔偿”的罚单,但消费者也应当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自觉拿起维权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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