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投诉“三宗罪”:
逾期交房 逾期办证 房屋未达交房条件
本报讯 (记者王向华袁景智)目前,开发商逾期交房、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房屋未达到交房条件占到购房者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前三位。
当天,西安市仲裁委公布2006年受理的239件商品房纠纷调查结果显示,涉及开发商逾期交房承担违约责任的案件占到受理商品房纠纷的40%。如2004年7月,吴先生购买一套商品房,合同上明确于2005年12月31日交房,并约定逾期交房应承担违约金,以及超过30日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退房款、承担违约。可开发商直到2006年7月方通知吴先生办交付手续,而且拒绝承担合同上的违约责任。2006年8月,吴先生向西安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最终裁决认定双方合同有效,开发商承担违约金请求,并赔偿一定损失。
因为开发商“逾期办证”,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纠纷占到房地产仲裁案件的30%左右。按照合同约定,本应2005年年底拿到的房产证足足晚了一年才到手。按照合同约定“已付房款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白先生拿到了750元违约金。后来他才得知,其他业主有的拿到1250元的违约金,有的拿到25050元的违约金。差异之大,则是因为业主购房合同中有关逾期办证违约金计算方式共有三种,除了白先生的违约计算方式外,还存在“千分之五”及“每日千分之零点三”的违约金算法。白先生觉得自己吃亏了,但因为合同约定如此,只能接受。
房屋是否合格应由《竣工验收备案表》说了算。认为交付的房屋没有达到承诺条件,申请仲裁的案例占到20%左右。2006年3月,王先生按照开发商所设的程序接收新房。结清房款和相关费用后在《入伙凭证》上签字,现场验房,在《业主入伙验房单》上签字,领取钥匙,随后在物业公司领取《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王先生因自始至终没有看到开发商提供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因此拒绝办理后续。多次协商无果,王先生申请仲裁。但经仲裁庭审理后发现,合同中没有约定《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开发商交房依据,而且王先生已经签署了《入伙凭证》和《业主入伙验房单》,故最终没有支持王先生的要求。而对消费者而言,接受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房屋风险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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