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2008年3月12日电(记者陈杰)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今年4月1日起,全市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每月820元,每小时4.7元。这是天津自1994年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首次消除区县最低工资标准差别,达到城乡一体化。
天津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平区等市内六区、东丽区等“新四区”和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740元、每小时4.4元,调整为每月820元、每小时4.7元。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720元、每小时4.3元,也统一调整为每月820元、每小时4.7元。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工等灵活就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7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7.8元。
自1994年,天津通过13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由最初的每人每月210元逐步调整到820元,年均增长约10.8%。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保证了低收入者工资收入的稳定增加,保障其基本生活,也有利于拉动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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