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潍坊3月12日电(记者王鑫福)近日,山东潍坊市工商局向社会公开曝光了2007年食品领域10大典型案例,以警醒那些制假售假者。
案例一高新区王某制售假冒白酒案
王某于2007年11月3日开始在高新区清池街道潘家村租赁房屋3间,购进无标识瓶装白酒,自己贴上假冒的云门春、板桥、乾隆杯、宏源等注册商标标识包装后,进行销售,2007年12月21日被高新工商分局当场查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高新工商分局立案查处结果:1、没收假冒商标标识17844件,没收侵权白酒3461瓶(袋),没收制假工具900型多功能封口机一台,压盖机一台;2、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二安丘市某啤酒厂加工假冒啤酒案
2007年8月份,安丘市某啤酒厂在百度网站上发布了提供啤酒灌装服务的信息。2007年11月份,河南省郑州市张某与该厂取得联系:提供330ml青岛啤酒酒瓶、青岛啤酒商标标识、酒液和包装箱,由该厂灌装啤酒,灌装费0.25元/瓶。2007年12月19日,郑州市张某通过物流车从郑州发来能灌装500箱的包装箱、青岛啤酒商标标识、330ml青岛啤酒瓶及4吨啤酒液。2007年12月28日晚,当事人正在灌装假冒“青岛啤酒”时,被安丘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封假冒“青岛啤酒”270箱。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安丘市工商局立案查处结果:1、没收假冒“青岛啤酒”商标标识230套、330ml青岛啤酒酒瓶6000个、青岛啤酒包装箱230个、假冒青岛啤酒270箱;2、罚款60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三临朐县某超市未履行检查义务使柜台承租者销售未经检疫猪肉案
临朐县某超市于2007年6月将猪肉专柜进行了出租,收取承租者摊位费。经营期间,该超市既未审查入驻超市的生猪产品销售者的经营资格,也未对其销售的生猪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放任销售者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未履行定期检查义务,临朐县工商局立案查处结果: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四临朐县某超市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蜜饯案
临朐县某超市于2007年3月购进天津市博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情人梅、话梅进行销售。经查,天津市博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当时尚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规定,临朐县工商局立案查处结果: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五诸城市王某加工销售假冒花生油案
诸城市王某于2007年9月12日从外地个人手中购进100个标注“军供、精制花生油、纯正100%、诸城市军队粮油供应中心”等字样的花生油包装箱和500个标注“舜帝、诸城市粮油购销总公司”等字样的花生油包装箱,盛花生油用的塑料桶1023个,在诸城市密州街道设点加工假冒军供牌和舜帝牌花生油,被诸城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查,当事人共计加工假冒军供牌花生油87箱、舜帝牌花生油240箱,以每箱38元的价格销售假冒军供牌花生油40箱,舜帝牌花生油10箱;剩余的47箱假冒军供牌花生油、13个包装箱、148个贴有军供牌花生油标签的塑料桶、230箱舜帝牌花生油、260个包装箱,被执法人员依法查扣。
查处结果:1、没收47箱假冒军供牌花生油、13个包装箱、148个贴有军供牌花生油标签的塑料桶,没收230箱假冒舜帝牌花生油、260个包装箱;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六寿光市某仓储中心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案
2007年4月5日,群众举报反映寿光市某仓储中心在涂改某品牌方便面外包装的生产日期。寿光市工商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方便面外包装袋标注的实际生产日期为200609150123,保质期限为六个月,已过期,为了继续销售,当事人将生产日期改为20070428899。经查实,当事人共更改生产日期方便面1124箱,售出1000箱,剩余124箱被查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寿光市工商局立案查处结果:1、没收违法商品;2、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七高密市某公司销售不合格虾干案
2007年7月10日,群众举报反映高密某公司销售的虾干存在质量问题。高密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销售的虾干进行了抽样检测。
经检测,该虾干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共购进此类虾干30公斤,单价36元/公斤,以50元/公斤的价格售出5公斤。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高密市工商局立案查处结果: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没收不合格虾干25公斤;2、没收违法所得70元;3、罚款1580元,上缴国库。
案例八青州市某冷藏厂非法制售脱骨扒鸡、不合格冻鸡制品案
当事人青州市某冷藏厂在未取得脱骨扒鸡(熟鸡)的卫生许可证和“QS”认证标志的情况下,于2007年4月份开始生产加工标注“德州风味”、“QS370702080004质量安全”字样的真空包装脱骨扒鸡200箱,以50元/箱的价格销售163箱,销货款8150元,2007年6月8日被工商部门查获。另查明,当事人于2007年3月份开始,分别以2-5元/公斤不等的价格从临朐县、青州市等地的养鸡场购进生鸡,经分切加工成冻鸡制品。至查获时共加工冻鸡制品5吨,经检测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未取得相关生产资质和加工不合格冻鸡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青州市工商局立案查处结果:1、没收违法商品;2、处以罚款,上缴国库。
案例九刘某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案
2007年4月,高密市工商局会同卫生防疫部门,对市农贸中心经营的熟肉制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经检验,刘某经营的熟鸡架菌落总数超标155倍,大肠菌群超标7.3倍,不符合熟肉制品卫生标准。经查,当事人2007年4月25日以4.8元/公斤的价格购进生鸡架75公斤,4月26日在家加工后以6元/公斤的价格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规定,高密市工商局立案查处结果: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2、罚款1500元,上缴国库。
案例十博兴县某酒业公司制售虚假标识许可证号白酒案
当事人博兴县某酒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2月份在青州市境内销售其生产的标注“金樽龙”、“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金樽酒厂”、“厂址: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生产许可证号:XK16-0300026”字样的国宾酒360箱,标注“金樽龙”、“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金樽酒厂”、“制造商:博兴县某酒业有限公司”、“厂址:博兴寨郝开发区”字样的老贵州酒114箱,标注“川贡”、“四川省泸州造酒厂”、“厂址:博兴寨郝开发区”字样的泸州经典酒158箱,货值共计12666元,未及销售。当事人于2007年2月10日被青州市公安局依法查获后移交到青州市工商局。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其包装所标注的“XK16-0300026”字号的生产许可证及其他的授权许可手续。
当事人在包装上虚假标注商品信息,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虚假标识的违法行为。青州市工商局立案查处结果: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清除虚假标注的内容;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