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手机读报
编辑同志: 2000年5月,张某与曾某协议离婚,双方协议3岁的婚生女儿由曾某抚养。2003年8月曾某与李某结婚,女儿与他们一起生活。2007年5月,曾某因病去世。
随后,李某找到张某要求张某将其亲生女儿领回抚养,遭到张某的拒绝。请问:李某能否要求张某抚养其亲生女儿?
李红叶
李红叶同志: 生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教育是基于血缘关系、履行法定监护职责的应有义务;而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姻亲关系所产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当姻亲关系与血缘关系、事实关系与法律关系发生冲突时,当然是后者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正因为这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显然,该规定坚持了血缘关系第一位的原则,同时实际上也明确了如果继父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则也可以由其抚养。据此可知,由于再婚配偶在其对方死亡的情况下,其与对方带来的子女只存在一种共同生活的事实姻亲关系,而不存在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李某不同意继续抚养曾某的女儿,她可以要求其生母张某领回其亲生女儿自行抚养,其生母张某没有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如果张某提出自己抚养条件不如李某,也于法无据,当然不能支持。
法律顾问 李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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