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3月12日电(记者康淼)消费者林小姐委托速递公司以空运方式递送货物,结果该公司擅自将“空运”改为“陆运”。福州市消委会认为,速递公司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经调解,速递公司退还了运费差价。该案例被列入福州市工商局、福州市消委会日前公布的2007年消费投诉10大典型案例之一。
2007年9月8日,林小姐委托福州东旺中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以空运的方式递送9件货物到四川省绵阳市,公司收其空运费用970元。直至9月17日,货物才被送达。林小姐认为既然是以空运的方式递送,按常理3天就应该到了,不可能耽搁这么多天。
林小姐在该公司网站查询自己的托运单号,结果显示,该公司并没她的托运单号记录。林小姐又致电该公司的上海总公司查询,上海总公司回复称,他们并未开通福州至绵阳的空运路线,林小姐所托运的9件货物是被福州东旺中通公司以160元的价格委托其他物流公司,用汽车运送到成都,再转运至绵阳的。林小姐遂要求快递公司退还运费差价790元。
速递公司表示,当时并未约定在什么时间内必须把物品送到,只要能把物品完好无损地送至目的地,采取什么方式递送都可以。故不同意林小姐的要求。
消委会认为,速递公司既然收取了空运费,就应该以空运的方式递送,而不能擅自改为陆运,且该公司并未开通福州至绵阳的空运路线,就更不应该收取空运费,欺骗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在消委会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由速递公司退还林小姐790元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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