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民山西蒙冤入狱十年 索赔260万未果
大河网讯 记者潘国平去年年底,本报独家报道了郝金安事件,郝金安在今年1月25日被宣判无罪。
昨天上午,郝金安的姐夫吴明甫对记者说,2月26日,郝金安接到山西方面的电话,对方邀请其到山西协商赔偿事宜,郝在家人的陪同下到了山西,并向山西高院提出了赔偿申请。但在此时,山西高院有关人员却说,主要领导到外地开会,赔偿的问题暂时无法商谈。郝金安及家人只好回到河南。
随同郝金安一起到山西的刘战洪说:“法院的做法让人不解,既然已经邀请我们前去协商赔偿事宜,但我们赶到后,却又说领导在外地,这简直有种被骗的感觉。”
3月10日,山西省政法委、山西高院有关人员驱车来到郝金安家。谈判了一天后,山西来豫的有关人员说领导不同意商谈的有关赔偿意向,随后离开了河南。
郝金安提出了哪些赔偿?
在郝金安向山西高院提交的刑事赔偿申请书上,记者看到郝金安共提出侵犯人身自由、误工损失、残疾赔偿金、误工工资、后续治疗费及护理费、精神抚慰金、近亲属交通误工等共9项赔偿,共计260余万元。
1998年1月24日,郝金安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1998年11月18日,被山西省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犯有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去年12月18日,郝金安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今年1月25日,在再审程序中,以(2007)晋刑再终字第14号刑事判决被宣告无罪。申请人前后共被羁押3618天。
在拘留期间,申请人因遭受刑讯逼供致残,后入山西省乡宁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外伤性脾破裂,左肾肾盂积水,经手术摘除了脾脏和左肾,留下严重残疾,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在侵犯人身自由赔偿方面,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共346097.88元。
在误工损失方面《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造成身体损害的,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共120755.75元。
在残疾赔偿金方面《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残疾赔偿金;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现申请人因脾脏和左肾被摘除,加之年老体弱多年服刑,已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共483023元。
在精神抚慰金方面,郝金安提出应支付精神抚慰金30万元。
争议焦点在哪里?
此次山西高院方面只在口头上表示认可郝金安提出的侵犯人身自由、误工损失、残疾减半赔偿等要求,而对于后续治疗、精神抚慰、家属交通误工等费用基本不予认可。
对于郝金安提出的残疾赔偿的要求,对方认为郝金安在乡宁县被羁押期间,确实到医院做过摘除脾和左肾手术,但山西高院称经过专家质询,郝金安在老家得过病,在羁押期间恰巧是犯病的时候,责任不能全在山西方面。而郝金安认为这种巧合的说法太牵强,他被迫手术、丧失劳动能力都是刑讯逼供造成的结果。
另外,郝金安的家属也提到,在这几年中,作为家属,他们不断地往返于山西河南两省之间,花费了大量精力和财力,也应当在赔偿的范围之内。
吴明甫说,由于双方的争议较大,山西高院这次河南之行并没有明确结果,对方只是称回去与领导汇报后决定如何赔偿。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山西高院的白庭长,他称对于郝金安的赔偿很快就会有结果。目前基本的意见已经向有关领导汇报,但需要在北京开会的领导回太原后才能确定。
专家:赔偿要达到安抚功能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在了解郝金安的赔偿申请后说,国家赔偿的原则,实际上是一种责任赔偿,是对受伤害的公民进行直接与间接的损失的赔偿,通常情况要拔高赔偿标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责任赔偿就高不就低,尽量满足当事人的要求,达到安抚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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