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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亟待升级 维权15年有6大突破

  专稿:期盼15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尽快升级

  六大突破四大行动改善消费环境 新消费方式出现立法滞后导致新类型投诉上升

  法制网记者 姚芃

  就像舞台上的演员不能同时作为观众观看自己一样,人们在享受每一天的时候,可能不会专注地观看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境遇发生了哪些质的变化。

  择取中国消费者保护运动的些许“片花”,就会发现,在和谐消费的每一点进步中,有你、有我、有他……

  作为个体,一个消费者是渺小的。但是,当他们掌握了“武器”,情形就变了。

  一部法律和一套制度的确立,一个法律事件的出现和解决,一个新的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发展,一个民族群体意识的觉醒……对社会进步所产生的作用,难以估量。

  地方立法放大消费者权益 十五年维权实现六大突破

  对司空见惯侵权行为的突破

  1998年10月的一天,河南省郑州市的葛锐在郑州火车站候车室如厕时,被管理人员收了3毛钱。事后他了解到,有关部门5年前就明令取消了火车站厕所收费。葛锐随后把郑州火车站的上级郑州铁路局告上了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退回被收的3毛钱。

  葛锐最终赢了。有关部门也依法作出了将郑州火车站违法收取的174万余元站内厕所如厕费全部没收的行政处罚。

  类似的既普及法律、启迪民智、协助政府加强管理又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诉讼,使更多人认识到,如果对司空见惯的侵权行为听之任之,不仅是对自己应有权利的放弃,也是对公众利益的漠视和对侵权行为的放纵。

  对电信垄断的突破

  浙江消费者沈洪嘉如同一只撼动大树的“蚂蚁”。

  从1995年起,沈洪嘉就通过各种途径,批评中国电信业电话初装费、电话月租费、手机双向收费等问题,引发了全国范围内关于电信资费的大讨论。

  2001年7月1日,固定电话初装费和手机入网费被正式取消,之后通话资费越来越便宜。沈洪嘉也被媒体誉为向电信垄断叫板的“第一人”。

  2002年10月1日,在浙江省工商局的推动下,浙江省率先实施《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之后,浙江省工商局先后把8大类型和17个具体行业的大部分格式条款按规定实行了备案。在浙江,上述行业已基本不存在“霸王条款”。

  应该说,如果没有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沈洪嘉个人是不会有这么大能量的。通过地方立法“放大”消费者的权益,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地方所接受和采用。

  对消费者概念的突破

  2001年,河南省鹤壁市的一名消费者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这房子不仅质量低劣,还因开发商未经规划批准擅自建设,被法院强制执行拆除。消费者以欺诈销售为由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赔偿。

  法院根据消法认定买房人就是消费者,判决消费者获得双倍赔偿。这一判例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突破性的意义。

  此前的2000年10月,《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修订版正式出台。这部地方法规中明确了患者就是消费者;明确了买房人也是消费者,商品房也要实行“三包”。

  此后,福建、山西等省市的消保条例相继修改,商品房是消费品,患者也是消费者等观念逐渐成为社会共识。这些都为保障消费者的权利“依法放大”而不是被“依法缩小”发挥了示范性突破作用。

  对消费者精神赔偿的突破

  1995年3月8日,17岁的贾国宇就餐时被爆炸的卡式炉燃气罐炸伤,容貌被毁。在权利信念的支撑下,贾国宇一家将卡式炉的生产厂家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贾国宇获得治疗费等17万余元以及包括精神损失赔偿在内的残疾赔偿金

  10万元。

  此案打开了我国消费者人身受到伤害要求精神赔偿的大门。

  随着消费者权益受损后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层出不穷,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公布实施,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赔偿的范围、标准,以及可诉讼主体。不久后,广东、上海、浙江等地陆续出台的省级消保条例,也对精神赔偿作出了“明码标价”。

  在价格制定上的突破

  水、电、气、交通、通讯等是日常生活所必需,而这些公用事业部门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往往没有市场竞争,消费者与他们之间的关系如同旧式的“小媳妇”与“婆婆”,在制定价格时往往是“婆婆”说了算,“小媳妇”只能逆来顺受。

  谁来约束这些部门,谁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01年12月28日,福建省物价局主持召开福建省城乡居民用电调价听证会,省电力公司提出的价格调整方案,遭到了参加听证会的各方面多数代表的质疑。消费者代表认为,省电力公司应提供成本依据,而不是仅提供政策依据,没有按成本推算价格,仅凭电力部门解释来推算成本,缺乏透明性。

  3个小时的质疑,终使福建城市用电价格上涨20%的方案未能通过。

  这只是我国众多价格听证会中的一幕。

  从没有听证到依法听证,从走过场的听证到实质性的听证,我国价格听证的进步有目共睹:

  1989年,广东省深圳市率先开始了价格咨询听证制度的运作;

  1996年,行政处罚法出台,“听证”这一蕴涵着现代行政理念的重要概念,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新的途径;

  1998年施行的价格法,首次将听证制度引入行政决策领域。

  在缺陷产品召回上的突破

  2004年9月8日“长安铃木”宣布,由于少数奥拓电喷轿车在强烈振动情况下,油管有可能从管夹中脱出导致磨损,所以,对遍布全国的超过15万辆的电喷奥拓轿车实施召回并免费维修。这在当时是一次最大规模的国产汽车产品召回。

  按照传统的产品质量管理理念,产品缺陷问题的解决,往往是在缺陷暴露,特别是发生质量事故之后才会解决。虽然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法案对此作出规定,但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召回”声在我们耳边响起。

  2002年10月通过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4年10月1日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等,都率先做了有益的尝试,标志着我国缺陷产品管理逐渐迈向规范和成熟。

  消费者协会成维权中坚 四大行动改善消费环境

  透过我们身边的一些事情不难发现,这些年来,各级消协组织有效参与社会管理的层次和水平不断升级,已经成为被广大消费者认同的维权中坚。

  1985年消协共受理投诉8041件。1994年消法实施当年,受理投诉达411706件。

  如果说当初,消费者“投诉”更多的意义是对购物和服务不满情绪的一种宣泄,而今,它已经成为一种权利、责任和一种强有力的社会监督。消费者投诉的宽度、深度也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屈从于行业惯例向勇于对不公平、不合理惯例挑战;从关注家具和家装的外观到关注其有无污染;从个人的孤军作战转向注重群体力量;从关注自己的权益转向公益性维权等等。针对消费者的投诉,消协展开的四大行动可谓是“可圈可点”。

  促进交强险制度完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后,社会争议很大。刘家辉等七百余位消费者向中消协反映,交强险制度设计存在诸多问题,如:保费高、保障低,无责财产赔付制度不合理,条款制定和费率厘定过程不透明,救助基金等配套规定久未出台等。

  中消协抓住了这一涉及千家万户的问题,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专家论证。

  2007年5月至7月,中消协先后通过多种渠道就交强险问题,向全国人大、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保监会提交了《关于交强险问题的建议函》,并就道路交通安全法向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了修改建议。

  中消协建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核清成本,降低保费,大幅度提高保额;修改交强险条款及理赔规定,解决无责财产赔付中的不合理现象;尽快完善交强险救助基金制度;召开听证会;修改并完善交强险法律制度等。

  在中消协的推动下,中国保监会在京召开了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出台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规定自今年2月1日起,新版交强险、商业三责险双双降价。全国人大常委会则通过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修正案,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有关方面已表示,未来将重点完善交强险制度。

  封杀商场返券促销

  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全国各地商场的返券之风,一年比一年刮得邪乎,几乎无店不促销,无时不打折。促销额度也急剧攀升,从“满100返20”发展到“满100返100”,甚至返200、返300。人们渐渐发现,大打折扣的不是商品,而是商业诚信。

  2006年底,北京市消协率先公开叫停“返券”。

  2007年2月初,中消协就有关消费卡、返券问题与政府部门、有关商业企业进行沟通,并与全国45个省市消协联合,公开揭露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引起广泛社会反响。

  随后中消协向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北京市商务局等有关单位寄发了建议函,建议在全国明令禁止返券促销;立法限定商业促销的次数和时限;改“明码标价”为“明码实价”。

  2007年3月16日,北京市出台《实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细则》,向返券(卡)虚假优惠折价等价格欺诈亮出了红牌。

  今年2月15日,北京市法制办公开就《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规定(送审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不得利用返券(卡)开展促销活动。”利用返券(卡)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并导致消费者聚集造成安全隐患的,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中消协、北京市及各地消协的行动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目前,北京各大商场基本取消了返券促销方式,以直接打折、减价代替了计算复杂的“返券”。

  融化移动电话资费坚冰

  在消费者与电信部门之间的资费较量中,各地消协组织更是倾入了极大的心力。

  去年“3·15”期间,北京市消协联合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公开提出“电信改革一降四取消”,之后将有关建议递交给信息产业部、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及北京各大通信运营商。

  中消协与北京市消协联手将有关专家、学者百余人研讨会的意见分别发给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等政府部门。

  在消协的力推下,今年1月有关部门召开了轰动一时的听证会,公布了下调手机漫游费等的新资费方案。

  目前,消协对电信服务改革的推动仍在继续,有关方面的态度也已明确,电信资费改革将分步推进,电信资费水平将逐步降低。

  推动规范房贷律师费

  通过多年的消费维权,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能够发现,一些行业长期存在的“潜规则”在侵害自己的利益,但是,靠消费者单打独斗,基本上没有胜出的希望。商品房开发商向购房消费者代收800元至3000元不等甚至更多律师费就是一例,虽然遭到消费者的广泛质疑,但开发商依然我行我素,照收不误。

  对此,中消协从2005年开始就展开了一系列工作。

  2007年1月17日,北京市消协与北京市律协、北京市银行业协会联合发表公告,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3月,中消协和中国律师协会也发表了联合倡议;北京市律协将出台《律师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法律业务操作指南》。

  至此,在北京,转嫁给消费者已经8年的律师费“霸王潜规则”终被废止。

  应对新情况解决老问题 盼消法升级制度更完善

  人们在享受消法荫庇的同时,也期待着近15岁法律的“升级”。

  网上交易、电视电话购物等非现场交易,颠覆了传统的交易和消费方式,有着广阔的前景,但由于立法的严重滞后,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存在许多陷阱,消费投诉连年持续上升。

  网上交易是一种远程的买卖,消费者没有直接和现货见面,这就应该允许消费者在知道现货的实际情况以后反悔。许多法律专家指出,应加快立法立规的步伐,进一步强化尊重和确保消费者的选择权。特别是在完善监管制度、切实加强监管的同时,为电子商务、网上交易、电视电话购物等消费方式确立反悔期或犹豫期,赋予消费者后悔的权利,也称犹豫期内的撤销权。

  另一个公认的需要完善的是公益诉讼制度。

  随着广大消费者权利意识的觉醒,随着各级消费者组织的推动,公益诉讼的脚步虽然艰辛但却在有力地向前迈进。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撑腰,公益维权困难重重。

  被称为“公益诉讼第一人”的丘建东,为打“一块一电信官司”个人花了7000余元;葛锐为“3毛钱如厕官司”,从自己钱袋里支出了3000多元,相当于诉讼标的的1万多倍。打这样的公益诉讼,丘建东、葛锐们如何养家糊口?

  为此,呼吁我国尽快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声音,一直此起彼伏。

  有专家建议,对现有的民事诉讼制度进行完善,增设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

  有学者建议,应建立一套援助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的激励机制和经济补偿机制,援助从事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

  现实中的公益性诉讼虽步履蹒跚,但一直在前行,一些消协组织已走在了立法前。

  中消协和不少地方消协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和消保基金,成立有律师团。浙江省消协已3次启动消保基金,帮助权益受损的弱势社会群体打官司,而且都取得了圆满的结果。

  在精神损害赔偿金方面,尽管司法审判中已付诸实践,但是,由于消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精神赔偿走低仍是客观存在。

  有专家指出,虽说人格不是商品,精神损害赔偿不能精确定额化,但精神损害赔偿原则应该高额度赔偿,如果判定的数额过低,其负面危害更大。因为数额过低的赔偿金起不到应有的补偿和惩戒作用,甚至会纵容加害人,使他们更加肆无忌惮。长此以往,刚刚开始觉醒的消费者的精神权利意识,就有可能在不经意间泯灭。

  在规范听证制度方面,专家们指出,由于行政程序法的缺位,使得现在的听证过程,得不到法律有效的规范和制约,因而,听证核心的东西难以实现。

  法律的不完善导致现在听证的范围有限,如“城市规划”等直接影响消费者权益的领域,还没有纳入听证的范围。同时也使得听证会的许多程序细节损害了听证会实际意义的实现。

  比如,听证会应当让受决策影响的各利益主体都能参与到其中来。比如,作为竞争者的其他运输经营者,都没有参加铁路和民航的价格听证会。如果听证会代表的产生方式不合理,将导致代表人的代表能力有欠缺。

  比如,对听证笔录在决策中有什么作用没有加以规定,未规定只有经过听证的材料才能作为行政决策的依据,从而不能排除行政机关将未经听证的材料作为决策的依据,为听证走过场开了方便之门。

  比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规定,材料送至听证代表的时间是至少在举行听证会10日前。听证材料一般多达上百页,且涉及很多专业性、技术性问题,代表准备时间太过仓促。听证代表发言、辩论的时间非常少。

  由于程序规定的欠缺,听证会的作用很难保证。

  在召回制度方面,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法案对缺陷产品召回作出规定,有关规定中涉及缺陷产品召回方面的内容太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专家建议,应当尽快制定法律,完善这一制度。将电脑、电视机、药品、食品等产品的召回制度健全后,会在更大的范围对消费者权益实施更有力的保护。

(责任编辑:张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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