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于2008年5月1日实施,该法对解决劳动争议在许多方面都做出了新的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均为劳动仲裁和调解机构受诉的范围。
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向行政部门投诉;向相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此外,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为了解决有些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而劳动者无法提供的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如果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或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仲裁案件,在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仲裁庭可以裁决先予执行。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争议;或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除非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以外,该项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 马建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