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徐玉林)近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与下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人谈话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贾春旺,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张耕,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邱学强分别与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江西、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广西、云南、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等省区市的15位新任省级检察院检察长进行了任职谈话。
谈话主要结合新任职岗位和检察工作实际,就贯彻中央和高检院指示及工作部署,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加强自身廉洁自律、依法履职等方面对新任省级检察院检察长提出了要求,并着重强调作为省级检察院检察长,处于检察工作组织者和领导者的位置,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关系,检察长必须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检察长的政治、业务和思想道德素质直接关系到检察工作的开展和检察职责的正确履行。检察长必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对大法官、大检察官的要求,切实做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群众利益至上、法律至上,在实践中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强化自律意识,自觉接受监督,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检察事业的发展。高检院三位领导同志还听取了被谈话人本人的意见和建议。
据了解,高检院领导对新任省级检察院检察长进行任职谈话是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与下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人谈话的暂行规定》实施以来一直坚持的一项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完善上下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关系,强化对下级院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管理监督,加强检察机关领导班子建设,推动各级检察院领导干部廉洁勤俭、认真履行职责的一项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