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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3月16日电(记者左燕东)全国人大代表,阳城县北留镇皇城村党总支书记张家胜等30名代表联名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出议案,建议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第二十一条进行修改。
他认为,法律应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职责和权力,加大对文物的保护力度。
山西是个文物大省,素以“地上文物看山西”著称,仅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就有271处,占到总数的11.5%,位居全国第一。众多的文物有相当一部分分布在农村和偏远山区。但由于受到经济条件制约,加上人们对文物价值的认识不够,没能形成自觉保护文物的意识,造成了目前很多珍贵文物无人修缮,损毁严重的情况。我省全国人大代表对这一现状十分关注,联名提出了关于修改和完善国家文物法的议案。议案提出,现行文物保护法第二章第二十一条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坏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他们认为,这一法律规定在现实操作中不利于文物的保护和抢救,建议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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