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记者王子荣的相机采访中被保安强扯落地损坏。 南方都市报记者 徐文阁 摄 |
被手铐铐了近两小时,文字记者马小六手腕处红肿,铐痕深陷。南方都市报记者 徐文阁 摄 |
罗湖区委书记慰问本报受伤记者
昨日,罗湖区委书记刘学强获悉本报记者正当采访被铐后,要求对个别违法民警立即进行处理。
罗湖区委书记刘学强获悉本报记者正当采访被铐后,马上致电罗湖区委常委、区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王智敏,要求严肃查处此事,对在执法过程中个别违法民警立即进行处理,并以此为契机加强对基层民警队伍的教育和管理。
南都负责人深感震惊并表示谴责
本报负责人对个别民警粗暴对待记者正当采访深感震惊并表示谴责。事件发生后,本报职业道德规范监察委员会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的初步调查表明,本报记者马小六和王子荣在现场所从事的采访活动是正当的,也不存在“妨碍警察执法”等不当行为,特别是在个别民警粗暴抓扯过程中,本报记者保持了高度克制。本报负责人对深圳市公安局就此事件给予高度重视并积极展开调查表示赞赏,同时对海内外媒体同行和广大读者致电慰问和声援表示感谢!本报负责人强调,南都对记者职业操守有严格规范和要求,对违法乱纪行为决不姑息袒护,欢迎社会各界继续关注南都,支持南都,监督南都。
事件专家说法
田文昌:警察反铐记者行为违法
限制记者人身自由涉嫌非法拘禁
警察反铐记者行为违法。警察限制记者人身自由近两小时属非法拘禁性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田文昌主任昨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
昨晚8点,记者致电田文昌,他表示从多家网站转载的当天的新闻来看,警察对一个到突发现场采访的记者采用手铐反铐其双手的做法,属于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
此外,对一个亮明身份的采访记者采取这种反铐双手且时间长达近两个小时的做法,让记者在近两小时内丧失人身自由,其间还对其进行“锁喉”、殴打等暴力行为,侵害了记者的人身权利,警察的行为的性质属于非法拘禁。
贺卫方:警察对民权的最基本的尊重
“又被打,被铐”。贺卫方在电话那端无奈叹道。“行使公权力的人的专横霸道又一次突显,他们忽视了一个警察应有的对民权的最基本的尊重”
昨晚九点,记者连线远在北京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他说这种对公民权利的不尊重,对采访权的不尊重,已经不是一种个别的现象。而这种现象的发生也折射出了一些部门,一些地方政府习惯了捂着盖着,不允许曝光,不希望看到负面新闻的心态。而这种惯有的心态,也在某种程度上鼓励了警察们在这样的一些突发的场合,在行使公权力的专横霸道。这样的环境也不利于公安形象的树立,对负面报道的打压,权利就不会在全面在阳光下运行。政府部门和社会对此事应当彻底的关注。
具体到该个案,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可以明显地看出,在当时的情况对记者不适用于任何一款使用警械的情形,警察做法明显违法。此外,对没有突发犯罪迹象的记者,仍然采取长达两小时的令其丧失人身自由的做法,属于非法拘禁。
公安部门不能迁就这样的行为,不能不了了之。否则这样的情况还会重演,行使公权力时的霸道行为还将出现。
彭勃:记者可以提起索赔
远在日本做访问学者的深圳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彭勃,也注意到了这条被全国各大网站转载的新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他称警察反铐记者行为应当定性为违规使用警械。作为受害人的记者仍可保留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权利。
彭勃说,根据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规定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显然本案中记者采访属于正常的新闻报道活动,警察对警械的使用不符合该条例。
且即使记者的行为对正常的公务活动造成影响(如强冲警戒线-治安处罚法第50条第4款),治安处罚法规定的处理方法是警告、劝诫和罚款,不包括使用警械。
此外,从《条例》第十四条可以看到: 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从《条例》来看,违规使用警械条例造成严重后果时,才被认为是违法或犯罪。本案中对记者的人身伤害较轻,警察主观上也没有侵害记者人身权利的故意(主要目的为保障执法秩序),故不认定为违法。过去,我们看到有关违规使用警械的案例不少,基本上都是警方承担责任,多为内部行政处分。
尽管如此,被害人马小六记者仍可保留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权利。但民事诉讼的对象只能为警察个人,而不是作为行政组织的警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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