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律师刘玲在今年春运期间办理退票被拒,遂将北京铁路局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返还55元购票款。昨天,记者获悉,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已受理此案。
女律师刘玲在被告售票处购买了一张由北京西至邢台的火车票,开车时间为2008年2月8日(正月初二)12时57分,票价55元。
刘玲因故不能乘坐该次列车,便于2月8日上午9点5分到北京西站退票窗口办理退票。不料,工作人员以原告“没有在开车前6小时之前办理退票”为理由,拒绝退票。
刘玲认为,被告拒绝为其退票的理由与车票背面记载的“如不能按时乘车,须在开车前办理退票”规定相悖。法院将择日开审此案。(记者武新)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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