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买经适房契税减半 出租住房所得按10%征个税,免征印花税
晨报讯 (记者 邢飞)有关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的税收优惠政策昨天浮出水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发布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今年3月1日起,个人买经适房,将减半缴纳契税。而个人出租住房所得收入,将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对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实行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购房者、租房者免征印花税,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国税总局同时规定,从今年3月1日起,对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将由此前的20%减至10%;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除了对个人出租房屋、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税收政策优惠外,通知对企事业单位、开发商也有优惠政策。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通知还指出,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通知表示,上述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已征税款的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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