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太原3月23日电(记者叶健)暖气不热的用户无计可施的现象在太原将成为过去。即将修订的《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将作出规定,热源单位供热不达标将按供热面积和时间进行赔偿。
记者从太原市政府法制办了解到,《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近日开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该《草案》明确了供热不热的赔偿标准和不负责任的情况。
根据《草案》,热源单位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供足够的热量造成供热单位导致用户室温不达标的,将按所供热面积和影响时间向供热单位赔偿,赔偿金额按计费面积和时间的1倍至3倍计算。
《草案》同时明确,由于用户原因导致用户室温低于供热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用户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交供热费,其中主要包括: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室内供热设施或擅自扩大用热面积的;用户室内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人为造成门窗或保温设施不保温的;用户产权的供热设施设计或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年久失修而不更改的;其他非供热单位因素。
此外,草案还增加了城市建设和改造中要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等内容。根据《草案》,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用地或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