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现场。
因在高速路收费站强行免费通行,与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生争执,随后纠集10多人手持砍刀、棍棒围攻收费站,对收费站打砸和工作人员砍打并致轻伤害。3月23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2007年“6.11”济聊高速公路茌平收费站特大寻衅滋事案公开宣判,该案涉案人员达20人,涉嫌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和窝藏等四项罪名、九宗犯罪,影响之恶劣在当地实属罕见。其中,17人被判有期徒刑,3人被免予刑事处罚。
2007年6月11日晚,被告人李波在聊城醉酒后,被朋友翁某、金某开车送回茌平。当晚21时许,翁某开着被告人李波的假冒军牌车在前,从茌平高速公路收费站驶下,收费站没有收费放行了,被告人李波乘坐金某驾驶的地方牌照车紧跟在后,被收费站拦下要求交费,被告人李波为了逞威风,不愿交费,与收费员薛某发生争执并殴打,被告人李波遂打电话给被告人樊培国等人让他们前去帮他出气。被告人李兆富、樊培国、王宝、刘天朋、刘鹏伙同李明杰、田为勇、肖晨明、刘洋、王丹阳、闫坤等十余人乘车先后赶到,在被告人李波带领下,手持砍刀、镐把围攻薛某工作的21号收费亭,用砍刀、镐把对薛某进行砍、打,并将21号收费亭的玻璃砸碎、监控器摄像头、座椅、门等砸坏。后薛某趁其不备从收费亭窗户爬出跑进收费站院内,被告人李波等人才乘车逃离现场。薛某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被砸坏的物品经鉴定损失价值375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廷、刘哲、宋启胜、杨云辉、赫兰彬、吴正伟、庞伟、刘建、郭勇明知被告人李波等人参与了在茌平高速公路收费站寻衅滋事犯罪,仍为其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藏匿场所,为其潜逃藏匿提供便利。
同时还查明,该团伙自2006年4月至2007年5月,犯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的其他七宗犯罪事实。在这些犯罪中毁坏财物价值三万余元,致6人轻伤,6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波等20人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物品情节严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等便利条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法律规定,遂对李波等20人作出判决。分别以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和窝藏罪判决被告人李波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李兆富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樊培国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王宝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刘天朋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刘鹏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王生林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杨云辉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刘哲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孙吉臣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赵以岭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崔金海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宋启胜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赫兰彬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陈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刘兆勇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郭勇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吴正伟、庞伟、刘建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大会上,有近一万名群众参加了旁听和公开宣判。(作者:刘景生 赵吉和)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