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成都3月24日消息 (记者邵立肃 郑轶通讯员卢学民)记者昨天从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及其《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四川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将于3月18日出台生效。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严格、规范、科学和适用的方法,《四川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以机动车行驶安全为重点,注重技能素质和守法意识的考核,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流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了严格的规范,较为详细地规定了考官资格的获得、考试场地的设置、驾驶人报名考试的方式、科目一、二、三考试的具体规范以及考试的纪律与监督等内容。
具体内容如下: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以下简称考试员)应当经过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考试员资格证书,才能从事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考试员的资格管理,各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考试员的日常监督管理。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按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简称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简称科目三)的顺序依次进行。科目二桩考不合格,不得进行其他项目的考试。
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实行计算机随机安排。考试项目除必考项目外,其他考试项目实行计算机随机抽取。
推广通过互联网报名、预约考试、查询、投诉和科目一考试网上摸拟练习。推进使用指纹识别系统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者进行身份识别。逐步实现汽车科目二场内考试项目和科目三道路考试的计算机自动化评判,减少人为因素对考试工作的影响。
科目一考试 考试预约。被考人参加考试前,应通过车辆管理所受理岗或四川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网的互联网站预约考试,取得预约考试凭证。
考试安排。车辆管理所根据考试员工作量合理确定每日参考人数。对已预约的参考人员,若无特殊情况,应保证随到随考。
考前告知。考前应当整队集合,向被考人告知计算机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告知考试员姓名、警号、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考前确认。被考人进入考场,考试员核查被考人的预约考试凭证,将被考人与身份证照片进行比对,或使用指纹识别系统确认被
考人身份,目测被考试人肢体是否健全,运动功能是否正常等状况,发现异常应责成复查。符合要求的,指定考试座位。
考后讲评。考试结束后当场告知考试结果,将成绩记入《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记满分考试成绩表》,双方签字确认。考试不合格的,可当场申请补考,也可通过学习后重新预约补考。
科目二考试 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的桩考,必须使用计算机自动监控系统(桩考仪)进行考试。桩考场封闭式管理,其他项目考试场隔离式管理。
考试预约。被考人申请本科目考试前应取得《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通过车辆管理所受理岗或四川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网的互联网站预约考试,按约定时间、地点进行考试。
考前告知。考前集合点名,向被考人告知考试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等,公布考试员姓名、警号、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考前确认。考试前确认考试车辆是否符合规定;核对被考人《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和身份证或使用指纹识别系统提取被考人信息,确认被考人身份;目测被考试人身体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考中监督。桩考项目在考试员现场监督下,其他项目在考试员同车监督下,由被考人按规定考试线路、操作要领和考试员指令独立完成。
考中鉴定。严格执行考试标准,项目扣分与综合扣分相结合。考试中严肃认真,确保安全。严禁以各种方式暗示、提醒被考人。
考后讲评。考试结束后当场告知考试结果,将考试扣分情况记入成绩表,双方签字确认,严禁涂改。对不合格的,应当场指出不合格的原因。若有争议,移交上一级领导研判处理。
科目三考试 考试应在车流量单向不少于每小时60辆的混合道路上进行。应有待考场所、平面交叉路口、交通信号灯以及人行横道、注意行人、注意儿童、减速让行、停车让行等标志、标线。
申请汽车类准驾车型的,应当按照报考车型使用对应车辆,在考试员同车监督下,按照考试员指令独立完成驾驶操作。申请摩托类准驾车型的,在考试员现场监督下,按照规定线路独立完成驾驶操作。
考试预约。被考人申请本科目考试应通过车辆管理所受理岗或四川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网的互联网站提前预约,按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考试。
考前检查。考试员提前到达考试场地对路考项目进行巡查,检查车辆是否符合规定,确认车辆是否正常,特别是安全装置是否有效;夜间考试前还应重点检查灯光是否正常。
考试任务。实行定额控制,提前预约。考试员当日考试任务实行计算机随机安排。每个考试员每日考试量,大型汽车不得超过30人,小型汽车不得超过40人。摩托车考试实行预约人数控制。
考前告知。考前应集合点名,向被考人告知考试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等。公布考试员姓名、警号、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考前确认。被考人上车时应检查《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和身份证,或使用指纹识别系统提取被考人信息,确认被考人身份;目测被考人身体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考中鉴定。严格执行评判标准,扣分合理,评判准确、公正。考试中发布指令,要语言规范,简练清晰。
考试安全。考试员应精力集中,随时观察被考人和路面动态,发生危险时采取果断措施避险,确保考试行车安全。
考后讲评。考试结束后,当场告知考试结果,将考试项目和扣分情况记入成绩表,双方签字确认,严禁涂改。对不合格的,应当场指出不合格原因。若有争议,移交上一级领导研判处理。
考试纪律与监督 考试员应做到警容严整,警姿端正,举止文明,严肃认真,佩戴人民警察证上岗。工作中须关闭通讯工具,不准敞怀、抄手、抽烟。讲评、告知、处理违规或遇上级检查工作时,应行举手礼。
严格执行考试程序。不得随意变更考试顺序。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考试过程中发现有本人亲友参加考试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对其进行考试。
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严禁参与、协助或者纵容考试作弊行为,严禁为未考试或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成绩。
严格遵守廉洁规定,不得接受驾校工作人员、教练员或被考人赠送的礼金、礼品或宴请。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的人员,按公安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和《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全省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第21条的规定处理。考试员对上级下达的违反考试规定的决定,以及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决定,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如不报告,将追究考试员责任,给予纪律处分。上级下达的违规决定属领导个人决定的,对作出决定的个人给予开除处分。属集体决定的,给予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
考试员对于违反考场纪律的被考人,可视情给予警告或取消考试资格。对于因考试舞弊而被取消考试资格的,经业务领导批准后,同时取消已通过的其他科目的考试成绩。
严防交通事故。考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考试员应负全部责任,按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考试中多次发生事故的,取消考试员资格。
建立健全考试责任倒查机制。对驾龄在1年以内的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车辆管理所会同事故处理部门对考试、发证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发现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考试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各市(州)、县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布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受理考试工作投诉,查处违规考试行为。对驾校工作人员和教练员在组织考试中,有扰乱考试秩序和舞弊行为的,应及时通报驾校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整顿。整顿期间,暂停受理该驾校考试业务,其学员由交通运管部门安排到其他驾校培训、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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