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称由于被告医院的原因,造成脸部留下明显伤疤,要求医院赔偿修复费用和精神损失费用,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2007年9月17日下午,其到某医院看病,因医院处理不当,造成原告左脸留有近2厘米明显的深度伤疤,因医院给原告看病前没有事先告知原告术后会留下伤疤和损伤,所以原告认为,被告应承担医疗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术后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后期面部修复也要承担巨额费用。
综上,请求法院判令裁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万元,后期整容费3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此案正在审理中。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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