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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监管码”遭质疑 19家食品企业上书反对

  “电子监管码”遭食品企业质疑

  质检总局强力推行 19家企业上书反对

  针对今年即将实施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推行的产品“电子监管码”问题,上周,53家知名食品企业再次就此事座谈商量对策。记者昨天采访时还获悉,19家知名食品企业不久前联名上书有关部门,对推广“电子监管码”表示质疑,认为它加重了企业负担,而对保证食品安全又很难起到实质性作用,应当慎重对待。

  19家企业为:安利、百事、联合利华、北京义利食品、河南莲花味精、双汇集团、箭牌糖果、玛氏食品、伊利、雀巢、美赞臣、雅培、通用磨坊、英特儿、浙江熊猫乳品、亨氏、河南大用实业、可口可乐、乐天。

  ■国家质检总局

  69种产品须贴“电子监管码”

  据2007年12月4日国家质检总局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国质检质联〔2007〕582号)中,决定对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管理的重点产品实施电子监管”。

  产品包括:家用电器、人造板、电线电缆、农资、燃气用具、劳动防护用品、电热毯、食品、化妆品等九类69种重点产品。通知要求,自发文之日起,上述9大类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加入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统一标识的电子监管码后,方可出厂销售。

  九大类产品中食品类占有量最大,包括小麦粉、大米、酱油、醋、灭菌乳、巴氏杀菌乳、矿泉水、方便面、白酒、葡萄酒、饮用水、红茶、绿茶等45种。

  ■企业联名上书

  对“电子监管码”提出四大质疑

  对此,某食品企业负责人昨天告诉记者,他们上月已联名打报告上交相关部门,对推广“电子监管码”的做法主要提出四个方面的质疑:

  >>质疑一

  对提高食品安全无实质意义

  国家质检总局表示,实施电子监管码是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这一点首先遭到企业的质疑。参与“上书”的某企业人士李先生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电子监管码记录提供的产品质量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商标、产品品牌、保质期、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编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编号等。这些信息早已全部存在于预包装食品标签上,通过阅读标签,消费者可以方便快捷地获得有关信息。“监管部门没必要再建立一套实质上重复的信息提供系统。对每个食品包装赋予唯一的‘监管码’,也不能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因为电子监管码属问题追溯系统,未涉及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而原料与生产过程控制才是决定食品安全性的根本。因此,‘监管码’的应用对食品安全管理并无实质意义。另外,食品生产与其他工业品不同,每批次的产品都是由数以万计或十万计的最小包装组成的,与汽车、电视、冰箱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特性根本不同,不应简单地采取相同或类似的监管方式。”

  >>质疑二

  企业新增成本上百亿元

  业内人士还向记者介绍,目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方面指定印刷厂购买印刷好的“电子码”一次30万枚以下,价格是3分/枚,在食品包装上打印“监管码”非常繁杂,涉及设备改造、生产线速度调节等多个方面,会极大地增加操作难度和生产成本。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有关专家也表示:“如果在食品行业全面实施监管码,新增生产成本每年将高达数十、上百亿元,这将对本已微利的乳品、肉类、农副加工食品等造成巨大成本压力,对近期食品价格的不断上涨推波助澜,成本最终还是转嫁给消费者”。此外,食品产品种类繁多,千万个花色品种,数以百亿计消费单元,需要上千亿信息量。食品安全监管码在技术上尚缺乏实践检验和论证。

  >>质疑三

  强制入网收费的主体弄不清

  据企业方面透露,要求实施电子监管产品的企业必须加入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记者昨天查阅相关资料发现,每家企业每年须交600元“服务费”。

  李先生介绍,中国大大小小的食品企业45万多家,其中已经实施QS认证的食品企业有近11万家,此次要求电子监管的对象恰恰是已经实施QS认证的企业。这样算来,不包括冰箱等其他产品,仅食品企业每年上交的“服务费”就是6000多万。收费主体是中信国检公司,而非国家质检部门。该收费可以理解为,要么是中信国检代行政府职能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么是中信国检对电子监管网所提供的服务收费。

  “如果是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06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中列举的2006年全部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并未提及该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无论是582号文还是电子监管网均未说明其作为新增收费是否经过审批,我们也未检索到任何相关的批文。因此,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角度讲,该项收费既未经过法定程序又无法律法规依据。如果是针对中信国检提供的服务产品所支付的费用,则582号文不符合《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生效)第32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反不正当竞争法》(2003年9月2日生效)第7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的规定。”李先生说:“收费的主体实在让人摸不着头脑。”

  记者昨天查阅公开信息发现,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归属于中信国检公司,后者由中国中信集团麾下的香港上市公司———中信21世纪公司(占股50%)联合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占股30%)及中国电信集团下属中国华信邮电经济开发中心(占股20%)共同出资组建而成。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进办公室主任为国家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宋明昌,副主任来自中信21世纪。

  >>质疑四

  消费者需额外支付电信费用

  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开的宣传资料,对于加入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的商品,消费者可通过电话、短信和网络三种方式查询商品真假,其中电话每分钟0.3元,通过监管码发短信至95001111每条收费0.2元(短信回复还要收费0.2元甚至更多),登录www.95001111.com网站也可以查询。

  对此,食品企业质疑,电信资费会加重消费者的负担。此外,中信国检公司能轻易掌握每个企业的产品品种、产量等商业机密。这都是企业所关心和顾虑的问题。

  ■国家质检总局

  对上书暂无回应

  对于企业的质疑,国家质检总局方面目前没有具体的回应。质检总局宣传部门一位工作人员昨天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你要多了解一下事实,我今天没时间跟你说”。

  不过,据今年2月2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关于2008年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部署的通知”,质检总局也承认:考虑到产品包装多样性和赋码印刷的技术难度,在以一件产品赋一个码(简称一品一码)为原则的基础上,将赋码方式分为A、B两类,A类为一品一码,B类码赋在每种产品多大规格的包装上由企业自行决定。本报记者 胡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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