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撤案决定书,杜长银的脚步仍很沉重 张景泽/摄
因涉嫌非法持有“国家机密”,农安的杜长银两次被拘留。昨日,农安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送达撤案决定书
当事人表示,除了要申请国家赔偿之外,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昨日上午,在农安县(注: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当53岁的农安县人杜长银,将盼望已久的《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书》拿到手中时,心情激动并沉重。2007年3月13日,杜长银被农安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以涉嫌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刑事拘留。
2007年3月19日,杜长银被取保候审。2007年4月27日,杜长银被再次刑事拘留。2007年8月15日,杜长银再次被取保候审。合计被羁押了117天。
砖厂变故持材料上访 杜长银家住农安县万顺乡丰收村。2002年,杜长银承包了万顺乡榆树村的砖厂,把全部身家投入到砖厂里。
2004年6月,砖厂一名工人不慎掉进了搅拌机里,双下肢遭截肢。事故发生后,砖厂就停产了。随后,受伤工人的家属与杜长银打起了官司。2005年,因为砖厂资金方面出了问题,杜长银向农安镇居民宋某借款5万元,还写了一份如果到期还不上钱就转让砖厂的协议。
2005年年末,几经周折,砖厂归了宋某。
自己苦心经营了好几年的砖厂就这样成了别人的,杜长银不甘心。2006年年初,杜长银到农安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控告宋某合同诈骗,侦查大队初查后,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杜长银对此结果不满,先后到省、市、县相关部门上访。
杜长银说,他在四处上访的过程中,手里拿着农安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调查此事过程中做的笔录复印件,还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文件。2007年3月,杜长银还曾到农安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检举过农安县人民法院的一名审判员。
两次被拘羁押117天 可是,让杜长银万万没有想到的是,2007年3月13日,农安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以其涉嫌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而将其刑事拘留。2007年3月19日,杜长银被取保候审。2007年4月27日,杜长银被再次刑事拘留。而所谓的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正是杜长银手中的农安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初查的刑事侦查卷宗复印件。
杜长银的妻子刘洪杰说,杜长银被抓起来后,有人在半夜到其家中搜查,吓得她连滚带爬地跑到朋友家躲了起来。
“我这50多岁的人,还是头一次进"监狱"呢!”杜长银苦笑着说。2007年4月30日,农安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继续侦查,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07年5月11日,杜长银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07年7月17日,农安县公安机关将杜长银移送审查起诉。2007年8月15日,杜长银再次被取保候审。
杜长银说:“我一直坚信我是无罪的,我是被冤枉的!”在看守所里,杜长银苦学法律知识,为的就是给自己正名。从看守所出来后,经过半年多的奔波,杜长银的案子终于有了转机。昨日9时许,杜长银在农安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拿到了《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书》,随后,杜长银又拿到了《解除取保通知书》。
记者在《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书》(农检反渎撤字2008第1号)上面看到:“犯罪嫌疑人杜长银涉嫌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一案,系我院在办案中发现,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指定我院管辖。我院于2007年3月13日立案侦查,同日将其刑事拘留,2007年3月19日对其取保候审。后被我院于2007年4月27日再次刑事拘留。2007年4月30日,我院按管辖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继续侦查,经我院批准,于2007年5月11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公安机关于2007年7月17日移送审查起诉。2007年8月15日,杜长银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现查明:犯罪嫌疑人杜长银于2006年4月17日到农安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控告农安镇居民宋某合同诈骗,农安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受理此案并进行初查后,依法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犯罪嫌疑人杜长银对此结果不满,2007年,先后到省、市、县相关部门上访。在上访过程中非法持有农安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刑事侦查卷宗复印件及有关的法律文书,并拒不说明其来源。经省国家保密局鉴定,杜长银持有的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卷宗》属机密级。”
两级法院确定非机密 《决定书》上还说:“犯罪嫌疑人杜长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涉嫌构成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本院公诉科依法向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农安县法院刑事审判庭、长春市法院刑事审判庭讨论本案,两级法院均认为杜长银非法持有的国家文件、资料,是公安机关的初查卷,公安机关没有立案,故不是诉讼期间,所以犯罪嫌疑人杜长银持有的文件、资料不是国家机密,杜长银不构成犯罪。公诉部门将本案退回侦查部门。
经我院检察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此案。”
昨日上午,在农安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记者没能找到相关负责人。
昨日下午,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的齐律师。齐律师说,她还是头一次听说有这样的事。现在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此案,就证明此案是错案,而杜长银因此被羁押了117天,可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应由批准逮捕的机关负责。
杜长银对记者说,农安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职责应该是查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而他只是一个农民,不应该将其刑事拘留并逮捕。“既然是错案,就要有人站出来承担这个责任!”杜长银表示,现在自己已经清白了,他除了要申请国家赔偿之外,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记者张志强) (来源:中国吉林网-城市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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