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小学生动手动刀一人受了伤
学校找来家长签协议免校方责任
本报吉林讯 (记者 李杨)因为课上课下传纸条,两个小学生打了起来,动手又动刀。在受伤学生住院第三天,学校和双方家长签了免责协议。
因纸条俩小学生动手动刀
据一审法院认定,2006年4月11日14时许,永吉县一拉溪镇中心校在上第六节课,六年级学生小华递给同学小龙一张纸条,内容是小龙和一女同学好,小龙把纸条撕了。下课之后,小龙看见小华拿着一张纸给这名女同学了,就上前抢,俩人吵起来。在操场上,小龙将小华按倒在排水沟里,小华起来后拿砖头要打小龙,被同学拦住并将两人分开,但俩人仍然打嘴仗。小华从另一同学小明上衣兜里拿出一把弹簧刀,小龙看到小华拿刀又上前厮打,将小华再次按倒在排水沟里。小华用刀将小龙后腰部刺了两刀。
受伤学生自己去报案
捂着受伤处,小龙独自一个人跑到派出所报案。民警将小龙送回学校,和老师将小龙送到镇卫生院。随后小华的父亲又将小龙转送到北华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8天。医院诊断小龙为左腰背部锐器伤,经永吉县公安局鉴定为轻伤。
住院第3天学校签免责协议
在小龙住院第三天,学校找来小华的家长,三方签订了一份协议:经双方家长协商,此事不需警方和学校介入,协议签订后,不追究学校责任。小华家长同意为小龙治疗,负责全部医药费,并保证出院后一年内由刀伤引起的病变均由小华家负责。
法院判定免责协议无效
后来小龙家将学校、小华和小明告上法庭,申请民事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2万余元。
永吉县人民法院认为,小龙和小华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预见,小华用刀刺伤小龙,应承担主要责任。
小龙两次将小华按倒在排水沟,特别是第二次在小华手持刀的情况下,小龙本应避让但反而再次将小华按倒,激怒了小华,对案件的发生应该负有次要责任。
永吉县一拉溪镇中心校对学生思想教育不够,导致学生携带管制刀具入校,而学校又没有及时发现,在课间管理上存在漏洞,导致小龙两次将小华按倒的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小明没有主动递刀,对小龙的损害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另外法院认为,三方协议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2006年末,法院判决小华家承担70%的责任,除去支付了的费用,还需赔偿小龙各种费用99.14元,学校承担10%的责任,赔偿1436.28元,其余的20%由小龙家自行负担。
小龙家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3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龙又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近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请再审,小龙爸又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材料,申请再审。永吉县一拉溪镇中心校张校长说,当时签订协议,只不过是找来双方家长协商解决此事,会尊重法院的最后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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