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讯问未成年嫌犯时监护人未到场”案件,景德镇市珠山区检察院首次向市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并获采纳
2008年1月16日,(江西)景德镇市公安局向珠山区检察院郑重送达一纸回复函,表示今后全市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一定严格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要求,严格依法办案。
“这是我们基层检察院首次向市级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22日,珠山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孟艳向记者透露,这份检察建议首次对未成年人案件发出建议,要求侦查机关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讯问,尽量避免办案程序不合法现象发生。
2007年4月起,年仅17岁的许某参与贩卖毒品活动,将非法购来的麻古、冰毒等毒品销往下线戴某。6月的一天,许某和戴某约定在某医院停车场交货,正当许某将随身携带的20粒麻古交给戴某时,被设伏民警当场抓获。
此案移送到检察院提送批捕起诉时,检察官发现,犯罪嫌疑人尚未满18岁,公安机关所作讯问笔录,未通知其监护人到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因此,嫌犯许某的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孟艳告诉记者,针对办案程序不合法,检察院一般只向同级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但是,在当前未成年人涉法案件中,其监护人未到场审讯现象较为普通,此案具有共性。珠山区检察院本着“对事不对人”的心态,1月2日决定首次“越级”向景德镇市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纠正其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做法。14天后,市公安局采纳建议,通知许某母亲到场重新讯问。(新法制报袁向民 徐小勇) (来源:大江网)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