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马学礼)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与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
《意见》规定,凡女职工在10人以上并签订了集体合同的企业,都要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尚未建立集体合同的企业,可通过平等协商,先行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企业可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来覆盖。
到2008年底,全区已经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要达到80%以上。
根据该《意见》,在工会方的协商代表中,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女职工代表,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必须作为职工方首席代表。企业方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