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25日电 佟胜海、记者范炬炜报道: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不久前联合发布《军队物资采购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各级政治机关纪律检查(组织)部门,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和审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军队物资采购活动实施监督。
《规定》共分5章24条,明确了物资采购监督的基本任务,监督部门,监督职责、范围、内容、方式和程序,以及监督的法律责任等。《规定》指出,军队物资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和军队有关采购监督检查的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物资采购活动,受理采购检举、投诉,按照职能分工对物资采购违规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物资采购监督部门依照本规定行使监督职权,对军队物资采购活动中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监督。各级党委和首长对本单位物资采购监督工作负全责。
《规定》已于2008年2月15日起生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物资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