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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装修偷工减料可能最高罚3万 装修需无噪音

    《河南省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征民意 装修差罚3万?

  首席记者 王秋欣

  今报郑州讯 装修公司在装修时偷工减料、高估冒算,就罚款5000元到3万元,同意吗?昨天,省政府法制办发布《河南省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键词一装修资质

    搞装修必须有资质

  生活经历以前,一个瓦工加电工加水管工,就能成立一个“装修公司”,到处装修房子。今后,没那么简单了。

  对应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从事装修装饰设计、施工和监理等活动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从事装修装饰施工的企业还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不得涂改、转借、出卖和伪造。

  关键词二装修污染

    施工现场不得有噪声和粉尘

  生活经历刚生完孩子的李女士必须跑到乡下婆婆家去坐月子了,因为隔壁邻居装修房子,噪声和污染让她们母女不得安宁。

  对应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八至二十条对类似情况也作出详细规定:

  第十八条装修装饰时,不得擅自拆改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及设备、管线和明显加大荷载;不得损坏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水层和保温层,以保证建筑物的整体性、抗震性和安全性。

  第十九条在进行装修装饰施工时,施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污水、噪声、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文明施工,以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条装修装饰企业应保证工程竣工后,室内空气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经有资格的检测单位检测不合格的,属装修装饰企业自行采购或向建设单位、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修装饰材料造成室内环境污染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三装修验收不合格需返工

  生活经历装修过房子的人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过一段时间不是门坏了,就是卫生间漏水,有时候吊灯还会掉下来。这类“善后”事件往往不好处理。

  对应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作出明晰规定:

  第二十一条装修装饰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装修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组织验收。不合格工程和未经验收备案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装修装饰工程的保修范围和期限,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原施工单位必须自接到原建设单位或装修人的维修通知之日起五日内进行维修,紧急情况应立即维修。逾期未维修的,造成的损失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关键词四装修纠纷建设部门要介入处理

  生活经历一旦因为装修问题发生纠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当“甩手掌柜”,必须前往处理。

  对应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

  发生装修装饰质量纠纷后,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装修装饰当事人的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认真处理。

  关键词五偷工减料

    工程偷工减料最高罚3万

  今后,如果装修公司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低劣的,可能最高将被处以3万元的罚款。《征求意见稿》对于装修中的恶劣行径,也制定了详细的惩戒措施。

  第二十六条规定,装修装饰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停止施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装修装饰设计、施工或一体化资质证书而进行装修装饰设计、监理和未取得装修装饰施工或一体化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而进行装修装饰施工的;(二)涂改、转借、出卖、伪造或骗取装修装饰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承揽工程的;(三)未办理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施工的;(四)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的;(五)倒手转包装修装饰工程或违反规定分包工程的;(六)未按设计方案和合同进行施工,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七)拒绝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部门监督检查、验收的;(八)装修装饰过程中偷工减料、高估冒算,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破坏环境、结构,造成工程质量低劣、环境污染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对于省政府法制办发布的《河南省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您若觉得一些规定有待改进,或者应再加进去些内容,意见和建议可按下面的方式提(截止日期为2008年4月16日):

  电子邮件:jjfgc@hnfzb.gov.cn

  寄信:郑州市纬二路10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邮编:450003)

  传真:0371-65908871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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